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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警示】荔浦:一村民炼山作业引发山火,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荔浦市融媒体中心  · 公众号  ·  · 2025-03-12 18:33

正文

防火

案例通报


近日,荔浦市新坪镇村民韦某某在自家林地内进行炼山作业。由于当时风力较大,韦某某看护不周,火势迅速蔓延至周边林区。


火情发生后,新坪镇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经过1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山火被扑灭,有效 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察鉴定,过火面积达60余亩,韦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失火罪,已被荔浦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春季气温回升较快,林木处于极易燃烧的状态。尤其是在风力较大的天气条件下,用火作业时的一丝疏忽便可能引发难以控制的山火,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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