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高院民一庭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为给付方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高额彩礼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的工作要求,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法院征集筛选了6起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推动移风易俗,助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依法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严禁婚托、婚骗、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干预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知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河南高院
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04
王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借高额彩礼干涉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王某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结识付某某(女),双方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立婚约。结婚前,王某某给付付某某及其母亲侯某某彩礼款130000元,并与侯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如女方反悔给男方现金130000元,如男方反悔,女方分文不退”。王某某与付某某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因生活琐事吵架分居。后王某某以女方未遵守婚前协议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付某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某与付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因家庭琐事分居,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王某某曾于2022年2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诉,双方至今未能和好,现王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付某某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夫妻感情已无挽回的余地,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王某某与付某某母亲签订的彩礼返还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某与付某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状况,案涉彩礼数额过高,酌定付某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91000元。判决: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付某某及第三人侯某某共同返还王某某彩礼款91000元。
本案付某某的母亲侯某某在收取高额彩礼后,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女方反悔返还彩礼,男方反悔,女方分文不退,实质上是以高额彩礼退还为代价限制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亦有悖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某据此协议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请不应当支持。130000元彩礼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亦给王某某家庭造成了较重的经济负担,属于数额过高,结合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及付某某与母亲侯某某共同收受彩礼的情况,人民法院酌定付某某及其母亲侯某某返还彩礼91000元,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打击规制借高额彩礼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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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