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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呼吁严厉打假:立法惩处打假,我们还不如古代

煮酒论史  · 公众号  · 历史  · 2017-03-01 18:20

正文


编辑整理:何志浩

微信公众号「掌上历史」兼「煮酒论史」主笔,著有《战匈奴》《大唐文青》等。


阿里巴巴公司在打假方面的力度,是国内外有目共睹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经在2011年将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淘宝网列入“恶名市场”,但是到2012年,美国已经将淘宝网从“恶名市场”中除名。


日前,阿里巴巴集团又公布了他们2016年的打假数据。去年一年,阿里公司用大数据加人工复检方式,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超5万元起刑点的制售假线索,执法机关受理其中的1184条。


但是,仅仅靠此一家企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与阿里公司提供的庞杂线索相比,下面的数据则简直令人寒心:


公安机关能够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刑事打击的只有469个,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制售假入刑不足0.7%。


对此,阿里巴巴集团倡议:“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


实际上,自“中国制造”兴起一来,中国的假冒伪劣产品就随之出现,以至于一度带给国际社会不好的印象。


那么,古今中外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都有哪些经验可供参考呢?



中国古代:假冒伪劣产品最高可判死刑


周代是中国最早向有假冒伪劣产品宣战的王朝。那时的商品主要是各类食品,而食品交易主要是以直接采摘、捕捞为主的初级农产品,而且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也不多,但也存在因采摘的食品不成熟而导致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所以,周代对“农产品成熟度”十分关注,对此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到汉朝的时候,对外交流活跃起来,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许多稀奇的东西,但数量有限,于是假冒的现象多起来。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为此,汉朝制定法规,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到了唐朝,商品经济更为发达,重拳打击更加规范,唐代法律根据伪劣食品、药品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处罚方法。


《唐律疏议》规定:“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意思是说:


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


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赔偿或者刑罚。


除了食品之外,《唐律疏议》还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直白点说,行滥是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是指数量短缺,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售卖行滥和短狭的东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另外,唐朝还开创了类似今天“发票”的合约机制。消费者购买产品后三天内发生问题,可以持与卖方签订的合约,申请退货退款。卖家不同意的,可以经官府协调,确定是卖家责任,不仅要强制卖家退款,还要打卖家四十大板。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立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之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推出了一项值得当下借鉴的新举措——


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等承担责任。北宋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会的朝代。


北宋规定按行业登记,经营者名单入册,以互相约束和监督,其实就是“连坐”。食、药品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业协会会长(当时叫“行首”、“行头”、“行老”)是“法定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成色和价格,出了问题,会长还要承担后果。


除此之外,宋朝对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相比之唐朝更胜一筹。《宋刑统》规定,出售残次商品获得利润,依盗窃罪论处,出售的残次品获利越多,相当于盗窃所得越多,最高可判枭首示众。


到了明朝时期,对商业的管理更甲精细,并且打假范围扩大到建筑工程行业,将修建“豆腐渣”建筑、虚费工时、采购非法建筑材料等等行为列入刑罚。这时候的法规相比前代更严谨,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



日本:对造假行为零容忍


我们不得不承认,日本产品在质量上的把关非常出色。一方面,这固然得益于日本健全的法制。


日本《商标法》、《刑法》、《民法》、《关税法》等法律中均有取缔造假售假相关行为的条款。例如《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在自知是假冒商品的情况下销售假冒商品的,属于直接侵害他人商标权,可能被处以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或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款,又或者同时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即便不知道是假冒商品而销售的,如果持有或者销售数量超过一定的范围,也将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销售假冒商品。


但是另一方面更为重要,那就是日本整个社会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企业一旦造假,除了面临法律惩罚以外,媒体还将进行大量报道,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来说是极大的污点,基本上永世不得翻身。造假企业丧失了业界和消费者的信任,将遭受巨大损失甚至倒闭。


《朝日新闻》去年2月17日的一篇报道称,日本京都一家肉食加工企业将从日本九州地区购入的价格相对便宜的鸡肉伪装成该公司的商品,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该公司社长在向警方“自首”时称,公司每年销售“假冒”鸡肉近8万公斤,获利400万至500万日元,类似造假自2006年开始持续近10年。


随着真相的曝光,该企业社长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畏罪自首”,其后该社长召开了记者会,除了道歉之外,还表示将关闭公司。


日本连锁火锅店木曾路2014年被揭发菜单作假,菜品使用普通牛肉,却在菜单上标注为高级牛肉。造假事件曝光后,客人流失严重,该公司销售业绩一直低迷不振。去年3月10日,该公司社长宣布辞职。尽管公司社长否认其辞职与菜单造假有关,但是日本舆论分析,此举是为2年多前的造假事件“买单”。



美国:不法商贩面对的是一支强劲的执法“军队”


作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假货对美国的经济冲击也是巨大的。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仿冒和盗版不仅给美国经济每年造成2000亿到2500亿美元的损失,75万个工作机会的流失,最关键的还有假货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威胁。


这让美国的打假力度也是惊人的强大!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贩卖假货是犯罪行为,初犯者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并被罚款200万美元;再犯者则将面临20年的监禁,并处500万美元的罚款。


而且,相比之于中国只有个工商总局,美国的打假执法部门阵容堪称豪华,简直是一支全面出击的打假部队。这包括:


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际贸易管理局、美国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知识产权办公室、国家航空航天管理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防部物流署等数家美国联邦部门,以及和加拿大、墨西哥、欧盟等伙伴机构的合作机构。


上述机构中,不乏一些鼎鼎大名者。比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简称FBI,隶属于美国司法部,是举世闻名的间谍机构,拥有人员三万余名以及各项最先进的特务装备。这可是当年用来对付纳粹德国的特务机构,面对如此“强敌”,美国的不法商贩,怎么能不害怕?


这还不够,随着网络的兴起,国际贸易管理局又不失时机地推出了专门的打假举报网站,这个网站2004年首次推出,提供为企业、消费者、政府和国际合作伙伴的投诉通道,以便更快速简便地和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来寻求帮助,让不法商贩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立法、监察还是社会风气,我们都还在路上


相比之于古今中外的例子,我国对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判刑太轻,监管也缺乏力度,社会也没有做到对这类行为的零容忍。


比如2008年的三鹿牛奶三聚氰胺事件,前后导致近三十万婴幼儿出现病患,并且导致了一些婴儿的死亡。


实际上,早在2007年,一位购买了三鹿奶粉的消费者就已经发现了三鹿奶粉的质量问题,该奶粉令他女儿小便异常。


后来他向三鹿集团和县工商局交涉不果。为此,该网民以网上发文以提出控诉,不过该控诉遭三鹿集团地区经理以价值2476.8元的四箱新奶粉为代价,取得该网民的账户密码以请求删除网上有关帖子。


直到大规模出现婴儿泌尿系统病变,这个事件才得到国内民众和媒体的关注。事后新华社称,三鹿集团公司和石家庄市政府在获悉三鹿奶粉造成婴幼儿患病情况后隐瞒实情、不及时上报,是造成事态严重的主要原因。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三鹿集团高层领导人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8年及5年。


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张玉军、高俊杰及耿金平三人被判处死刑,薛建忠无期徒刑,张彦军有期徒刑15年,耿金珠有期徒刑8年,萧玉有期徒刑5年。


同时,三鹿集团作为单位被告,被判处罚款人民币4937余万元。然而,对于一个大型企业来说,处罚不到五千万人民币意味着什么呢?按照三鹿集团自己的说法,他们出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共计700吨,等于一斤毒奶粉才罚35元,仅与奶粉价格相当。


不仅如此,2014年7月31日,河北省女子监狱证实,于2009年被判无期徒刑的原三鹿乳业集团董事长、现年72岁的田文华已获减刑,刑期减至17年3个月。除田文华外,被判刑的三鹿集团公司高管中获得过减刑的还有三鹿集团副总经理杭志奇,杭志奇、吴聚生已刑满释放。


另据腾讯,网易等媒体报道: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时任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已悉数复出。


无论立法、监察还是社会风气,我们都还有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