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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允许哪些城镇建设用地类型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分布?(下篇)

国匠城  · 公众号  ·  · 2024-06-26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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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是指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分散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哪些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允许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各省(自治区)又是如何规定的?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下篇涉及的省份包括: 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新疆自治区、浙江省、甘肃省。



图:已发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政策的省份

来源:【国匠城-规划师工作台】“城镇开发边界管理”专题政策

网址: http://gui-hua.com


山东省


相关政策: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发布时间:2024年4月28日


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要求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或兼容城镇居住功能的用地。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结合城市实际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布局。 除乡村建设用地以及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外, 城镇建设用地应优先考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允许为以下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一)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公用设施用地;


(二)为城镇服务的城镇道路和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交通场站用地;


(三)依托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等资源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文化展陈和旅游设施、遗址公园、野生动物园、植物园等用地;


(四)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使领馆、文物古迹、监教场所、殡葬用地;


(五)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以及国家和省级粮食、棉花、石油等战略性储备库用地;


(六)依托资源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产业用地;


(七)其他有邻避要求、有特殊选址要求的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性设施用地。


各地确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应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依规逐级汇交至自然资源部,经检验合格并纳入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后,按照城镇批次用地报批。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 应等量核减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相应缩减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外年度新增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市、县(市)年度可允许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最大规模的10%。


山西省


相关政策: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22 号)


政策发布时间:2024年5月22日


相关规定如下:


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规划建设用地,应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结合城乡融合、乡村振兴、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 允许并规范下列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一)乡村建设用地以及一二三产融合用地;


(二)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三)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建设用地:


1.外事、宗教、监教、殡葬、安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用地等;


2.符合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风景名胜与特殊用地;3.符合省级及以上旅游规划的相关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


4.其他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道路、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2)供水、排水、供电、加油加气加氢站、充换电站、供燃气、供热、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3)依托资源的零星工矿用地、新能源设施等产业用地;(4)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符合国家产能环保要求的洗选煤厂、储煤厂等;(5)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防灾减灾救灾、战略储备等必要民生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采煤沉陷区以及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极高风险区不适宜建设区可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一般不超过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需相应核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确保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除单独选址项目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


四川省


相关政策:关于征求《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试行)》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政策发布时间:2024年2月20日


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准入清单


(一)因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城镇间(含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交通场站等相关项目。


(二)因城乡融合且有邻避要求,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等公用设施项目。


(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宗教、殡葬、监教场所、文物古迹等特殊设施项目。


(四)依托特殊资源建设或有邻避要求的矿泉水厂、混凝土搅拌、碎石加工、废弃物再利用设施、危险品仓库、屠宰场等零星产业类项目。


(五)对防护、隔离等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医疗、科学研究、观测(监测)、平急两用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项目;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国防科技、战略储备、安保设施、应急救援等设施;依托文物古迹、文化遗迹、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资源地修建的博物馆、展示(览)馆、纪念馆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项目;服务城乡的加油站、充换电站、加换气站等服务设施;零星分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基于现状进行扩建。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注:以上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实际项目中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稿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相关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发布时间:2024年6月18日


允许下列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1、乡村建设用地;


2、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宗教、监教、殡葬、安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郊野公园、旅游基础设施、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和仓储用地、边境地区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及其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项目用地;


3、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道路、交通场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2)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3)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


各地确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管,所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并需相应调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


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项目用地、规划过渡期以承诺制方式报批的项目用地,须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注:以上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实际项目中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稿为准。


浙江省


相关政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政策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允许下列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1. 乡村建设用地;


2. 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3. 外事、宗教、监教、殡葬、安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用地等;


4. 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道路、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2)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3)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4)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各地确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管,所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般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并需相应调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


甘肃省


关政策: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资发〔2024〕110号)


政策发布时间:2024年6月19日


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除乡村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外,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统筹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以下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并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组卷报批。


1.具有城镇服务功能的城镇组团间道路、停车场和确需零星布局的交通场站等项目用地;


2.因城乡融合确需零星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环卫、消防、气象、通信设施等项目用地;


3.文物保护、殡葬、监教场所等特殊设施用地;医疗、教育、文化、科学研究、战略储备、应急救灾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项目用地;对于防护、隔离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医疗、危险品仓库等有污染威胁、邻避要求的项目用地;


4.服务城乡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换电站、液化石油天然气分装等项目用地;


5.依托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旅游相关配套设施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项目用地;依托交通条件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 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市州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编制近期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制作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调入调出数据统计表(附件)和矢量图层,履行选址合理性论证程序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入库,作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选址合理性依据。对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急需申请用地的,可随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同步开展单一项目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组织对项目用地规模、结构、布局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出具选址合理性说明,纳入用地审批的组卷材料上报。用地批准后应及时将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数据图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库,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此外,在“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地块相关要求”提出 “调出地块应优先考虑零星、破碎图斑”。


如何快速查看各省关于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政策?


【国匠城-规划师工作台】上线 政策专题 搜索 功能, 您可以在“规划师工作台”点击“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标签,查看各省发布的相关政策:



开通“规划师工作台”使用权限,您可以参考这篇文章: “国匠城-规划师工作台”上线!规划师成长学社会员免费试用


此外,在“规划师工作台”,您还可以下载 《2024年专题008: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的PPT文件 ,该文件内容包括:


1、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相关文献关键词

2、自然资源部及各省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政策

3、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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