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除乡村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外,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统筹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以下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并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组卷报批。
1.具有城镇服务功能的城镇组团间道路、停车场和确需零星布局的交通场站等项目用地;
2.因城乡融合确需零星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环卫、消防、气象、通信设施等项目用地;
3.文物保护、殡葬、监教场所等特殊设施用地;医疗、教育、文化、科学研究、战略储备、应急救灾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项目用地;对于防护、隔离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医疗、危险品仓库等有污染威胁、邻避要求的项目用地;
4.服务城乡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换电站、液化石油天然气分装等项目用地;
5.依托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旅游相关配套设施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项目用地;依托交通条件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
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市州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编制近期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制作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调入调出数据统计表(附件)和矢量图层,履行选址合理性论证程序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入库,作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选址合理性依据。对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急需申请用地的,可随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同步开展单一项目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组织对项目用地规模、结构、布局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出具选址合理性说明,纳入用地审批的组卷材料上报。用地批准后应及时将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数据图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库,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此外,在“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地块相关要求”提出
“调出地块应优先考虑零星、破碎图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