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6.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办理商品房签合同撤销变更业务进行期房转让的;
10.未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筑节能措施等;
11.委托未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
1.未进行工商行政登记;
2.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6.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9.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10.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1.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