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安置军转干部时,会给予在部队立功者一定优待。为确保立功事实准确无误,地方有关部门对军转干部立功材料的审核也愈发严格。然而,由于一些部队在为立功人员办理手续时疏忽大意,致使立功材料缺失不全,影响他们转业后享受优待政策。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功事实,也为了能享受相关权益,一些军转干部只好不辞辛劳地回到原部队,补全立功材料或补开证明。
据了解,部队的立功材料一般有以下5项内容:立功审批报告表、立功通令、立功证书和证章、立功喜报、寄发喜报所需的“三联单”。第1项装入个人档案,第2项由部队保存,第3项由立功者个人保存,第4项由立功者家庭保存,第5项由部队、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3家单位分别保存。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为了保证立功事实的准确,也是为了弘扬立功人员的事迹和精神。而这几项内容,都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立功材料的重点。
我是去年从部队转业的一名团政委。从近几年了解的情况看,军转干部立功材料缺失的现象不算少见:有的缺证书,有的缺证章,缺失较多的还是喜报和“三联单”。有的是部队承办部门没有按规定颁发,有的是没有按程序颁发。如立功喜报应由部队先寄给立功者家庭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寄发(送递)到家庭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派专人送达立功者家中。然而,有的部队图省事,直接把喜报发给立功者个人,省略了不该省略的环节,给地方政府认定立功事实造成困难。
当然,也有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立功材料缺失的情况。比如,原所在部队因精简整编撤销建制,材料移交过程中出现遗漏,导致立功通令的原件难以找到。再比如,受立功名额限制,个别单位只给超名额立功人员填写审批报告表和下发通令,没有颁发证书和证章等。
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事听起来都有点儿堵心。立功,是对官兵工作成绩、所作贡献的肯定与嘉奖。当年在部队立功,是件值得高兴也值得自豪的事。如果回到地方后,军转干部还需要为证明立功的真伪而牵扯精力,不能不说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一种遗憾。可以想见,当从前的荣誉变成现在的“负担”,军转干部的心情会如何。
因此,真心希望部队各级都重视起来,相关承办部门平时按照规定认真办理立功材料事宜,特别是在转业安置期间,请仔细核查立功人员的相关材料,查明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正,及时拾遗补缺,让军转干部回到地方后不必再为证明立功事实而费心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