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微观三农
农业农村部主管、中国农村杂志社主办。最新政策、权威解读、实用信息、独家观点。本号已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投稿:[email protected]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微观三农

《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印发

微观三农  · 公众号  · 农业  · 2025-03-19 19: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的《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旨在强化兽药全链条安全监管,维护动物健康,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文章详细列出了行动的重点任务、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行动背景

为了巩固提升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成果,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该方案旨在强化兽药全链条安全监管,维护动物健康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关键观点2: 重点任务

行动的重点任务包括巩固专项整治成效,遏制突出问题蔓延风险,继续做好培训指导。其中涉及纠治养殖违规用药、网络违规经营兽药、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行为、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行为等问题。

关键观点3: 时间安排

行动分为部署安排、集中整治、总结推广三个阶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需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进行部署,并组织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关键观点4: 相关要求

行动要求强化组织协调,规范开展检查,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强化技术服务。同时,提出了对基层的检查和数据调度频次的要求,以及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兽药全链条安全监管,集中整治养殖违规用药、网络违规经营兽药等问题,维护动物健康,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3月18日

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2023年以来,我部持续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着力纠治养殖使用原料药、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问题,积极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科普宣传活动,有效增强养殖场户安全用药意识,提高养殖环节合规用药水平。为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现就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巩固提升行动”)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任务
(一)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1.纠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问题。 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屠宰企业、乡村兽医为重点,结合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查看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养殖直接使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重点纠治养殖、调运、屠宰全链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问题。打击养殖使用停用兽药,以及使用禁用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
2.纠治饲料冒充兽药或非法添加兽药问题。 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兽用抗菌药等兽用化学药品包装成饲料产品销售、商品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等典型问题,纠治可饲用天然植物产品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甚至以兽用中药名义销售等突出问题。
3.纠治擅自变更标准要求生产兽药问题。 以兽药生产企业为重点,结合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查看批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标签和说明书等,检查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生产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未经批准内容或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纠治擅自变更甚至降低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造成兽药质量安全风险的问题。
4.纠治不遵守兽用处方药、兽药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等问题。 以兽药经营企业为重点,检查兽用处方药管理、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信息上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不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等违规行为,纠治不审查兽医处方随意销售兽用处方药、选择性上传销售出入库信息等问题,督促经营主体做到严格凭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严格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
(二)遏制突出问题蔓延风险
5.整治网络违规经营兽药行为。 以从事网络兽药经营的企业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经营资质在网上经营兽药、经营假劣兽药和不得在网络经营的兽药产品、违规销售兽用处方药、网络经营出入库信息未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违规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商标或商品名等行为,纠治兽药产品从非登记的库房发货、未按规定条件运输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兽药、发布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等不实信息、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等突出问题。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提醒电子商务平台认真履行相关法规要求,严格审查和公示网店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在其平台销售兽药产品。
6.整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规定的品种和管理要求,以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单位为重点,检查 生产企业 相关原料药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在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经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检查 经营企业 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网络销售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销售相关产品;检查 使用单位 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使用相关产品、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在用药记录或病历及诊疗档案中填写。在检查过程中,要提醒相关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采取专柜保存、双人双锁等措施妥善保管原料制剂、生产检验用标准品和对照品等,并做好使用登记和废品处理,防止发生流弊事件。
7.整治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21号)等文件,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资质,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治以“仅限科研用”、“内部使用”、“某领域使用”等名义规避审批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的典型问题。
8.整治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行为。 结合水产用兽药专项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条件及过程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以水质改良剂等非兽药名义生产经营假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治水质改良剂等产品违规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用途等典型问题。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推荐文章
周国平  ·  女人,除了恋爱还能干啥?
8 年前
掌上北京  ·  毕业快乐,分手快乐 | 双城记
7 年前
乐趣微生活  ·  虽然不厚道,还是忍不住笑【NO4】
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