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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字!跨境争议解决洞察简报 |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 公众号  ·  · 2024-12-21 10:00

正文

作者 |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


【编者按】


当前,国际局势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多变态势,这无疑给中外企业在应对跨境争议与纠纷时带来了更多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便利境内外企业全方位、一站式了解纠纷解决, 威科先行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达成合作,共同在威科先行争议解决实务模块全面上线 《跨境争议解决洞察简报 / China Dispute Resolution Newsletter》中英双语系列内容 ,后续也将以专题的方式同步刊载。


本系列内容面向广大法律从业者、企业管理者及关注跨境争议解决的专业人士,汇集了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领域资深律师针对多个争议解决板块发表的专业洞见。内容涉及跨国际货物买卖、海商海事、建筑工程、金融创新、房地产、能源资源、知识产权、文娱产业等多个领域;包含相关的 新法新规、行业观察、时事评论、案例分析、业务总结 等,以期为中外企业妥善应对及处理跨境纠纷保驾护航!诚邀您的关注,同时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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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节选


以下节选自 《跨境争议解决洞察简报》中文版第27期 | 第七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法律要点和风险防范建议 |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策略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商业习惯下,交易双方可能对合同成立的解释有不同理解,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遵循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即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买卖合同的成立会涉及复杂的因素,造成贸易双方的风险。


(一)合同条款内容完整


交易的前提是与交易对手共同拟定并签署的交易合同,这标志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式确立,条款内容的完整能够提前防范法律风险。条款应明确具体,按照CISG或准据法列明合同应 包括的关键条款,如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并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无歧义 。部分条款虽然如前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为避免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完整的买卖合同是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同时,应 避免以单方制定的订单、《销售确认书》等缺乏双方确认过程的文件认定为交易的依据 ,经双方正式签名与盖章的合同文本是合同成立最有力的证明。


此外,为避免因买卖合同未成立导致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可以签订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仲裁协议或双方及时、明确同意主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


(二)准确把握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时点


合同一旦成立,就要承担履约责任。在国际商业合作谈判的邮件或文件中,可以 附上以下防范性表述 ,以明确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时点:


  • No contract exists until all terms are agreed ”(在双方就所有条款达成一致之前,不存在任何合同),这句话强调了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即所有条款的协商一致。


  • Subject to XXX ”(以XXX为条件/前提)。例如,“Subject to final approval by our legal department”(以我方法律部门最终批准为前提)。


这类表述可以保留一方在特定条件下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从而降低合同成立前的风险。


(三)保存交易单据


无纸质合同,如依据交易习惯以双方实际履行为订立合同,交易单据可作为重要的书证,尤其是合同标的价格认定的基础。


案情简介:


  • 〔2020〕鲁02民初872号青岛某某公司诉北美某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 未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均认可交易惯例为:先行商定货物种类、数量价格,原告青岛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加拿大,同时将提单、装箱单、盖有公司印章的发票等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被告北美公司办理入关手续,北美公司收到货物及相关材料后支付货款。


  • 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提供不同证据。青岛公司提供出口报关单、提单、发票等材料,其中报关单中载明的商品数量、总价、单号与提单、发票中载明的内容一致,主张货物的总价为 3162万加元。北美公司主张货物总价值为2491万加元,并提供手写单据的复印件、进口报关单等证据。


法院认为:


  • 手写单据 为复印件,且明显存在上下端大面积覆盖成分,且 未提供证据原件 复印件亦未进行公证认证,因此不具备证据效力


  • 关于 进口报关单及发票 ,系北美公司 单方制作


  • 北美公司收到青岛公司的提单后,可以对提单中载明的货物价格、数量提出异议。但北美公司依据青岛公司发送的 提单提货及收取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 。现在本案中北美公司对货物价格、数量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


  • 综上,法院认为青岛公司提交的出口报关单、提单、发票中载明的货物价格、数量均一致,货物总价应为3162万加元。

买卖双方应 妥善保存 能够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的单据。尤其是对方实际履行依据和收取的单据,如 提单、发票 等。 进出口报关单系单方制作单据,证明力较弱 ,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作者简介

金诚同达 创立于1992年,拥有近1500名律师和专业人士,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合肥、杭州、南京、广州、青岛、成都、三亚、西安、沈阳、济南、大连设有分所,在中国香港、东京、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 毕业于国内外一流法学院校,在国内外一线律所的核心团队历练成长,分工协作研究和代理不同行业、类型、国别的案件。拥有法律、财务、金融、政治、外语等复合教育背景,曾就职于政府、法院、金融机构、高校等,或曾在美国、英国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律所执业。团队稳定性高,核心成员共事长达数十年,有着共同的理想和理念,建立了高度互信和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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