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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明股实债是个什么鬼----流转税讨论

PPP知乎  · 公众号  · PPP  · 2017-10-11 18:0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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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爱德华哆啦A梦

一、 明股实债的定义

以前在firm只听过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刚接触“明股实债”没明白是什么意思。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笔者试着去查中国金融、税务和会计的法律法规对这种安排的明确定义,但未能找到非常明确的定义,这种词汇只是实务中约定俗称的叫法。

唯一靠得上边的是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在该公告中对“名(明)股实债”做出释义,即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明股实债的典型特点为: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投资方一般是要求固定收益回报以及要求保本。

二、 明股实债常见交易模式

明股实债常见的交易模式有以下两种:(实务中金融机构往往为了规避监管,会采用多个交易主体形式进行多重嵌套的模式,税务处理更复杂。本文仅以最简单模型进行列举以便进行说明。)

1、 增资+远期股权回购模式(以下简称“模式A”):投资人以股权增资形式投资于标的公司,同时与第三方(一般是标的公司的大股东)签订远期股权回购合同,要求回购方在约定的时间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并在约定期限内定期以股权溢价款形式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一般不参与企业公司经营管理,也不参与标的公司分红。

2、 增资+分红+差额补足+远期股权回购模式(以下简称“模式B”):该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的差别主要在于收益方式的安排。在该模式下,投资方一般参与标的公司的分红,且可能要求预分红,若当期分红无法满足约定的固定收益,则要求回购方进行差额补足。

三、 明股实债的流转税处理

目前在流转税方面与明股实债税务处理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点:

1、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进而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若转让的股权属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该转让行为没有增值税的影响。

2、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3、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模式A讨论

首先我们来讨论模式A的税务处理。单单从合同的约定来看,模式A采用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收益和退出。

从形式上大部分条件都符合基金协会对于“明股实债”的定义,只是大股东回购是否就形成“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我持保留态度。现在无论信托还是私募基金合伙协议层面是明确规定不能约定保本保收益条款的,同时在项目端股权回购条款是否就属于“保本保收益”的行为目前没有规定。

但税务规定上看就存在争议,一方面股权转让行为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那么即使交易双方提前锁定了股权交易价格,并要求回购方提前支付一部分股权交易价款,难道就要否定股权转让的交易行为么? 但另一方面36号文又简单粗暴来一句“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没有明确固定或者保底利润来源第三方还是标的公司,是否应该存在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利润是否一定为分红形式等问题。那么从最宽泛的角度来解读,即使是股权溢价回购模式也应落入征收增值税范围。

虽然后续出台的140号文指出“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才需征收增值税,但这里还是惹来很多争议。因为中国是成文法系,秉承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大家咬文嚼字来理解,140号文所解释的“保本收益”是落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这个词组后面的,也就是说仅针对金融商品的保本收益。那么股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呢?实务中金融商品一般指衍生金融商品,股权应该不算。而且目前增值税的税务规定又是把股权和金融商品是区分开进行处理的。

也有人提出,140号文的保本收益是泛指,应该也包括了股权这种形式。股权投资合同一样没有要求对方明确保本的承诺,凭什么股权持有期间收益就要缴纳增值税呢?还有市场上常见的对赌安排,如果无法实现IPO上市等对赌条件,要求大股东按照约定收益率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那么这种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还是贷款呢?这种模式下的增值税争议就更大了。

模式B讨论

接下来讨论模式B的税务处理。毫无疑问,模式B也落入基金业协会的定义。而且,相比模式A,形式上更符合“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定义。但是笔者也在想,如果是优先股怎么办?

尽管优先股是在当年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才进行分配,但若投资期间标的公司盈利状况良好,每期都能足额支付固定分红,那这种情况下是否所收取的固定股息要缴纳增值税?假设缴纳了增值税,支付方(可能是大股东或者标的公司)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将在下一篇文章另行讨论)会计报表层面认定是利息支出还是税后利润?因为这些信息又都影响到债权人和投资者股东的利益。笔者目前在公开信息也未能查到针对上市公司优先股股息缴纳增值税的信息。

四、 总结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到,监管法规、税务和会计针对明股实债没有统一明确的约定,大家各自有一套游戏规则,颇有盲人摸象的意味。(会计层面专门有针对对金融工具认定是股还是债的会计准则,非常复杂,读起来也生涩。打个比方,恒大发行的“永续债“在合同文本层面上是债,在会计报表层面却确认为权益类科目,而非负债类科目。)

目前来讲,没有完美的方案能100%规避“明股实债”的增值税风险。在设计交易架构时候,可以尝试包装绕开上述的监管条件,但仍然不能避免税务监管机构“see through”,认定该交易实质为债权交易从而要求缴纳相关的增值税。只要没有白纸黑字100%确认的东西,即可能存在争议和税务风险。投资者在设计相关的合同条款时也应注意约定出现这种税收争议时相关成本应由谁负担。

如果没有通盘考虑和综合风险评估,在最糟糕的情形下,投资人的投资收益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标的公司或者回购方的支出无法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然后出现投资纠纷的时候法院还判定该投资行为是“股”,到头来可能投资人血本无归,造成“多输”的局面。



清华大学 王守清 教授领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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