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晖/检察日报
12月28日,天津理工大学应届毕业生赵馨芃诉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案,在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3月,赵馨芃报名参加天津市公务员公开招录考试,先后通过笔试、体测、面试、政审环节。9月7日,赵馨芃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发给她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理由是其“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被鉴定为雷同试卷”。赵馨芃最终没被录用。因认为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9月11日,赵馨芃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成绩无效决定。
开庭前几日,赵馨芃接到了法院寄来的被告出示的雷同答卷甄别报告。报告由北京语言大学考试安全研究中心2017年5月3日出具,一共两份。一份是针对2017年天津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雷同答卷的甄别报告,包括数据描述、甄别方法、甄别结果三项内容;另外一份是针对赵馨芃和另一位考生雷同答卷的甄别报告,报告显示,两名考生错同率为0.81-0.88。
“5月3日就认定雷同试卷了,按说我应该没有这个科目的成绩。为什么在5月12日公布成绩时,我查到这一科目的成绩为65.1分?”赵馨芃认为,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规定。”被告在阅卷已经结束,成绩已经公布且原告进入体测、面试、政审环节后,没有资格对其成绩作出处理。
“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法律法规不是特别健全,我中心在履职程序上没有严重的瑕疵。”被告方表示,被告拿到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甄别报告后,对原告考场情况和答题卡信息分别进行了核查,最后按照《处理办法》对原告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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