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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业务你做对了吗?| 理道说案

理道财税  · 公众号  ·  · 2020-12-28 18:19

正文


作者:王晓虹  导师:唐素玲

导师介绍: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理道税务合伙人、咨询顾问。

曾为中大型企业进行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咨询、商业模式税务筹划咨询、股权转让与股权架构设计税务筹划。

擅长领域:商业模式税务筹划和股权转让与架构设计,医药大健康行业的税务筹划,编写的文章曾多次受知名公众网站转载。

服务过的企业:广药集团、广州白云山医药、和记黄埔、润虹医药、时商创展、童年之家、铁建科技、爱禾科技、朗亚铁艺、柏安美、名药汇……

案 例 简 述

北京市A公司是一家做手机改装的企业,业务比较单一,即外购苹果手机,改装后卖给特定的企业客户。在一次日常的专项检查中,稽查局发现该企业进销不符,进货数量明显大于出货数量。
经过稽查局的层层盘问以及库存盘点,该公司法人最后承认,由于业务的特殊性,经常要在产品推介会上把安装了最新功能的苹果手机赠送给客户使用,在2014—2016年间一共赠送了1366部手机,价值500余万元。
然而该公司账上没有体现赠送业务,税务上也没有视同销售处理,最后税务机关作出了处理决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和滞纳金等共计300余万元。
这个现实案例告诉我们, 对于赠送业务稍微操作不当,往往得不偿失。 我们来细剥赠送业务涉及哪些税种,该如何处理:

Part 01

增值税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给企业或者个人,增值税要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上面A公司为例,该企业是进行改装后销售,在难以确定本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后,税局最终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补税依据。

Part 0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等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同时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如何理解公允价值?同样是卖手机的A公司,假设买进原装苹果手机成本为1000元,经过加工改装后市场销售价格为2000元,该公司将其赠送客户需按照2000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Part 03

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无偿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需根据赠送产品的价格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的个税。
(依据: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假设A公司赠送了价值2000元的手机,代扣个税为2000*20%=400元,注意这部分税额依然是公司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由于无法拿到个人信息,漏掉个税的代扣代缴申报,现如今个税申报系统上可以直接汇总申报,无需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达到代扣个税的目的。

启 示

站在税务的角度,企业无偿赠送是一个完全亏本的买卖,没有收入却要缴纳同样的税款,难道没有其他途径吗?
案例中A公司在产品推介会上将手机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如果该赠送是伴随着销售产品,手机样品是可以并入到销售成本中,此时构成买赠业务,也就没有后续的一系列税款纷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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