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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3.15提案:如何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华山穹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3-15 13:13

正文

问题:怎么才能每天都欣赏到这种文章呢??

答案:只需要点击图片上边的《华山穹剑》即可。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鼓励律师参与打假的议案
军队人大代表 原总参谋部陆航部政委 陈向东


一、猖獗的造假之风,人人受害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有着更高的期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求是》杂志社主办的《小康》杂志曾发布“中国综合小康指数”,该报告显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食品安全”已成为最受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但从现实情况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解决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紧迫。

一是制假贩假层出不穷。在食品方面,从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到假酒、假羊肉、假鸡蛋等等,大大小小的食品制假掺假事件屡见报端;在药品方面,从处方药到保健药,从中草药到进口药,从口服剂到注射针剂,各种假药应有尽有,特别是年初发生的山东假疫苗案,更是极大地刺激着消费者早已紧绷的神经,挑战着社会大众的道德底线。
二是恶劣影响贻害深远。食品药品安全既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解决不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制假贩假的肆虐、泛滥,使人们对国产食品药品丧失信心,食品安全问题就会成为摧毁我国现代农业的突破口,可能危及产业安全和经济发展

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公众对健康安全问题高度关注的时代背景下,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具有显著的放大效应,成为公众和媒体聚焦的热点。如果处置不当,个别问题、局部问题就会演变成全局性问题,酿成重大的公共危机,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行政监管存在盲区。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习主席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但客观上讲,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特殊历史时期,正经历生产经营主体多小散、产业整体水平不高的特殊发展阶段,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很难做到全覆盖,加之存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跟进不及时、食品安全标准和安全信用体系不健全、行政监管力量分工交叉职责不清等因素,导致制假贩假的源头管控存在盲区。

四是社会自发打假乏力。虽然我国早已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希望通过奖励举报人的方式调动群众力量、强化社会监督。然而实践中,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对假食品药品的认知和识别能力,加上证据保全难、诉讼成本高,群众自发参与打假维权的积极性并不高。据北京市二中院统计,他们2014年审结的9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普通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只有4件,2015年审结的51起案件中普通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只有9件,其余皆为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分别是占比55.6%82.4%,职业化打假维权趋势非常明显。

但正如一位知名职业打假人所讲打假从来与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许多职业打假人追求的主要目标是经济利益,对食品药品本身质量危及消费者安全并不太关注。因而,职业打假人自身局限性使其担当不了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任,铲除制假贩假毒瘤亟需一支有社会责任感、组织纪律性强、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专业力量。


二、打假队伍不专业,只会越打越多


一、律师参与社会打假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律师参与社会打假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作为我国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越来越为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所重视。因而,从立法层面推动律师队伍深度参与法治建设、社会管理实践,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时代和现实提出的客观要求。

三、律师参与社会打假是发挥律师职业优势、破解安全监管难题的有力举措。面对当前政府监管管不好、群众打假打不了的困局,鼓励律师队伍参与社会打假,应该说具有独特的优势:

1、律师的专业性将更大程度地提高打假的质量效率;

2、律师的独立性将更大程度地解决好政府监管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

3、律师的组织性将更大程度地汇聚一个行业的智慧为打假提供坚强保证。

由于具备这些优势,使得律师参与社会打假既能更好弥补政府行政监管的职能缺位,又能避免出现职业打假人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尴尬局面,成为新形势下破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题的管用招法。


三、修改律师法,律师依法专业打假


由司法部牵头,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修改完善,为律师参与社会打假提供清晰、权威的法律遵循。

一是明确律师参与社会打假的职责要求。建议在现行《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中,对律师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拓展,在现有七个方面业务基础上增加参与社会打假的相关内容,使律师队伍能够依法履行社会监督职责,作为专业力量直接介入制假贩假案件的举报、调查和诉讼。

二是建立律师参与社会打假的奖励制度。对举报制假、参与打假者给予优厚的物质奖励,是西方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比如美国《吹哨人保护法》规定,举报人最多可分到罚款的25%至30%。在著名的辉瑞制药公司虚假宣传、不当营销案中,美国法院对辉瑞公司进行高额罚款,而6名举报人则分享高达1.2亿美元的罚金。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也提出对制假贩假举报人给予奖励。借鉴以上做法,建议对《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律师在打假案件中对罚金的提成比例(最高可达40%),以此激发律师队伍参与社会打假的内在动力。
三是依法为律师参与社会打假提供安全保障这方面也可以借鉴境外对举报人的做法,像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英国《公众利益披露法案》、澳大利亚《举报者保护法》、日本《公益举报人保护法》,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防止贿赂条例》等,都从法规制度上对举报人进行了全方位地保护

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围绕建立律师参与社会打假权益保护机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充实,比如:明确打假律师的法律地位,规定打假律师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定直接受理案件的机关和可能接触案件的机关对打假律师的基本信息严加保护;建立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等等。

通过依法保障打假律师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对制假贩假案件敢打、善打,在全社会形成像小偷怕见警察一样,制假者怕见打假律师的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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