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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需要明确新旧利率上限的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的条件及方式等,这是一个原则简单但实操复杂的难题。最高院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进行了两次修正,并发布了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然而实践中,在确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时,相关概念仍然容易发生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
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
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
,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
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实践在利率保护标准的适用上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中的“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
:
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以当事人起诉当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该观点系对法条的片面解释,存在如下问题:1.借款利率的上限完全受制于原告的起诉时间,令被告难以对利息上限产生合理预期。2.无法合理解释条文不直接表述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
:
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区分情况处理:(1)若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2)若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不存在LPR,按LPR首次发布日(2019年8月20日)或者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该观点虽然意识到根据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分别设置利率上限的合理性,但对于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率上限,径行适用LPR首次发布日或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随着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的发布,上述问题亦有了官方标准答案,该理解与适用
第
445
页
载明
:
“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是指本规定第25条等条文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
的标准。如果双方
合同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