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来,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理所当然。
然而,在中英建交的1972年,香港的未来却是有着无数种可能性的。那个时候,
香港要不要回归;
哪一部分要回归;
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回归这些问题都悬而未决。
在香港回归20岁零一天的时候,让小编带你们看看,国际法是怎么回答这些问题的。
设计对白
英方希望续租香港,中方则坚持收回。在1982年中英关于香港主权的第一轮谈判后,英方认识到维持殖民状态已无可能。但脱离英国殖民后,香港仍有有两种选择:
1.
根据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或
2.
以被占领领土的身份回归于中国。
然而,国际法排除了香港
根据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了香港的回归。
所谓的
“
民族自决”
原则由1960年的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确立
。
该宣言第5条给予在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的人民独立建国的权力
,确立了民族自决原则。
根据这一宣言,香港能否行使“民族自决权”就取决于香港是不是殖民地。
中国政府坚持:
殖民地
是遭受外国统治管辖而丧失主权的
国家
。
香港、澳门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
条约的
结果。
香港和澳门
是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
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
1972年,第27届联合国大会确定了中国对香港、澳门问题的立场与要求,
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了香港和澳门
。这样,国际法律就确认了中国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为香港、澳门日后的回归打下了第一块基石。
回归前,香港尽管在地理上是一个整体,但在政治上却被3个条约分割成两个地位截然不同的部分。
在《1840南京条约》和《1860北京条约》中,
香港岛和九龙被割让给了英国
;而在《1898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中,
新界则是99年期租给英国
。也就是说,从这三个条约上看,
香港岛和九龙是英国领土
;
新界是中国领土上的租界
。
我国政府拒绝续约后,新界必然回归。但香港岛和九龙又当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