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
监管机构轮番出手,不只是针对违约发行人,对于债券主承销商的监管也是越来越多了
。
2020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就《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行业意见,
剑指公司债券低价竞争乱象,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
。可以确认的是,未
来低价承销公司债券的行为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
2020年12月28日
, 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三部委印发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明确对于信用债券申报材料和存续期材料的信息披露进行统一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
压实债券承销商的责任
,明确“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之前已经明确这个责任,
对于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
2020年12月3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对宁波银行进行了自律处分,主要原因是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债券包销收入不足以弥补账户损失
。债券包销也正式纳入了监管范畴,
不是你想包销就能包销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债券上市之后的市场价格
。
2020年12月31日,五洋债一审判决出来了,
证券公司、会计师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从判决和处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
债券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
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
,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
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