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中红色部分,也就是在下降的过程中,飞机的升力小于重力,无法保持平飞,更不用说爬升了,因此可以理解为此时不具备正梯度。
而绿色的部分,也就是改平之后,在这个高度及以下,飞机的升力等于重力,飞机可以保持平飞,甚还有一点爬升能力,因此具有正梯度。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的飘降来说,121.191(a)条中第(1)项要求是用来限制改平后航段(绿色)的,而第(2)项要求是用来限制下降过程的。
至于为什么没有正梯度时超障要求是600米,有正梯度时超障要求是300米,其实也不难理解:
飞机在下降的过程中,由于不具备保持平飞的能力,越障能力不是很可靠,因此越障余度要求大一些;而飞机在改平之后具备了平飞甚至爬升的能力,越障能力相对可靠,越障余度要求也就相应减小了。
这种情况的飘降性能评估也相对复杂一些,不能光通过改平高度来评估,而是需要使用FPPM(飞行计划与性能手册)计算出飞行轨迹,然后结合障碍物高度评估整个轨迹上的越障是否符合要求。
当然,专业的性能工程师一般会直接用性能软件来计算,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是因为性能图表通常都有保守余量,而用性能软件能够将飞机性能发挥到最大。
对于飘降程序里下降段的越障能力,不仅像改平段一样受温度和飞机自身重量的影响,另外还受飘降开始时的巡航高度限制,因为起始巡航高度越高,飘降的轨迹就越高,越障能力也就越好。
所以在很多飘降程序中,除了对飞机的重量有要求外,对巡航高度也有要求。
最后说一下对121.191条中“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这句话的理解。
很多人被“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的说法给误导了,以为一发失效飘降程序只要满足这两项要求的任意一条即可,这种理解其实是不准确的。
如果结合这句话的上下文你就会发现,“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这个说法针对的是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也就是说,飘降程序上的每一点都要至少满足这两项要求之一。
实际上在一个飘降程序设计过程中,这两项限制都会被使用到,这跟双发失效飘降程序中要求的“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是不一样的,这个我们在下一部分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