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七位警察袭击占中示威者案判决书全文
译者丁龙律师按:占中运动期间,曾健超作为示威者之一向警察泼撒液体,随后被警察带走和殴打,致使身上多处受伤。今天,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判决,七位被告罪名成立,均获刑二年,其中一位警察另一项普通袭击罪罪名成立,获刑一个月,与前述二年刑期并罚,法官未采纳辩方律师适用缓刑的请求。
本律师中午看到新闻,立即在香港司法机关官网上找到该案英文判决书,英文判决请点击: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8134&currpage=T。本律师立即将其翻译成文如下,未仔细校对,疏漏难免,仅供参考和学习,并了解下香港法官的判决思路和思维。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
2015年第980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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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
黄祖成
第一被告
刘卓毅
第二被告
白荣斌
第三被告
刘兴沛
第四被告
陈少丹
第五被告
关嘉豪
第六被告
黄伟豪
第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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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杜大卫
日期:
2017年2月17日
控辩双方人员:
(译者注:名单略去不译)
指控罪名: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普通襲擊
(译者注:判决书中如此备注了中文)
裁判理由
1. 所有被告袭击曾健超致其身体伤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普通袭击罪罪名亦成立。
2.案件的全部细节在2017年2月14日公布的裁判理由中已详细阐述。概括如下:2015年10月15日凌晨2点45分许,警方在对占中运动的示威者进行清场,当警察抵达龙和道地下通道时,曾健超被看到在龙和道上方的花槽上向警员泼撒液体。
3.曾健超被几个警员从花槽上拽下至人行道并被制服。警员使用塑料拉链带将曾健超双手打上背铐,然后将其移交给第一和第六被告,各被告护送曾健超沿龙和道方向离开。一路上,曾健超脸部朝下被抬着。
4.示威者们被带至龙和道上的大巴车上,送至中环警察署。第一和第六被告未将曾健超直接押往大巴上,而是将其带至龙汇道政府大楼泵房东变电站的北侧进行殴打。
5.到达变电站后,第七被告加入前六位被告,协助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北侧。曾健超被丢在地上,立即遭到各被告的殴打,其中第七被告首先踢打曾健超。
6.第三被告也参与殴打,对其进行戳和踩踏,第四、五、六和第七被告也参与踢打曾健超。第一和第二被告没有参与殴打,但目睹了这一切。曾健超脸部、脖子左侧、肩膀左侧、锁骨、左右腹部、胸部和背部受伤。
7.每个警员都有义务阻止他人犯罪,哪怕是同僚。第一和第二被告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且眼睁睁看着其同僚殴打曾健超。这两位被告作为高级警员,故意且怂恿、支持第三至第七被告殴打曾健超,致使其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8.事后,曾健超被要求双手放在脑后带至停在龙和道的一辆小汽车上。第五和第六被告分坐在曾健超两侧,陪同其前往中环警署。曾健超被带到警署的七号房羁押,直至其被大巴送至黄竹坑的警察学校。在七号房内,第五被告两次掌掴曾健超面部,第六被告在场。
减轻处罚情节:
9.作出判决时,我审慎考虑了被告一方的陈述,以及大量求情信。这些求情信都给予被告极高的评价。被告一至被告七分别于1984年、2009年、1992年、1994年、2007年、2008年和1998年加入警队。所有被告从警时间都很长,且表现突出,获得过许多褒奖。
10.关于占中运动对抗警方这一特定情节的陈词。LOK先生(译者注:第一被告的律师)告诉法庭,警员长时间工作履行职责,却遭到示威者的辱骂和暴力行为。本法官被告知有130位警员受伤。毫无疑问,所有警员,包括被告在内,在占中运动中都在极度压力之下工作。
11.Lok先生(译者注:第一被告的律师)、Cheng先生(译者注:第二被告的律师)以及Lam女士(译者注:第六被告的律师)特别提出,如果判处刑罚,应适用缓刑。
判决:
1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惠曼泰一案中,上诉法院如是说:
“公众信任警察维护法纪,但警察自己却违反本应由其维护的法纪。应判处阻吓性刑罚树立典型,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试法,民众的信心也才能得以维护”。
13. 被告不但令香港警队蒙羞,也损害了香港在国际社会的声誉。本次事件被世界各地的媒体作为头条新闻广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