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随着专业化的不断推进,法律人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他们所肩负的使命也开始浮出水面,成为了诸多学术期刊与大众媒体共同关注的主题。浏览这些有关法律人或法律职业的话语,可以发现,它们都秉持着一个大致相似的立场:法律人应当忠诚于法律;除了法律,法律人没有其他的上级。倘若套用吴经熊初任法官时的一句名言,那就是,“法律是本法庭的唯一偶像”,——吴经熊的意思是指,法律之外的一切因素,都不应纳入法律人考虑斟酌之列。
把法律高高地举起,当然体现了法律人的职责或使命。然而,倘若法律人的眼里除了法律,其他什么都看不见,恐怕也是一种残缺或褊狭。因为,法律人除了法律上的担当,还肩负着其他多个方面的使命。
首先是政治使命。一切法律问题,都与现实政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要把纷繁复杂的政治问题转换成为规则化、程序化的法律问题。在2000年的美国大选中,在布什与戈尔之间出现了一场戏剧性的冲突,从实质上看,这是一场政治冲突,但是,经过美国法律人的运作,这场政治冲突以法律的方式得以化解。在这样的事件中,法律人的职责就是促成政治问题法律化,让奔腾咆哮的政治冲突在法律大堤的约束下缓和、平静下来,政治秩序因此而得到维护,政治动乱因此而得以避免。这,就是法律人应当承担的政治使命。为了实现这样的使命,法律人不仅应当“懂法律”,还应当“懂政治”;不仅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还应当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政治敏锐性与政治鉴别力,以便在各种政治冲突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治选择。
其次是社会使命。法律人的社会使命是指法律人对社会、对民众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人的职业生涯中,常常会面对两种不同的要求:法律文本的要求与社会公众的要求。从理论上讲,法律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政治代表制定出来的,已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大众的需要,法律文本的要求与社会公众的要求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脱节与冲突又是普遍而常见的。如果法律人仅仅表达了对于法律本文的忠诚,那就可能失去对于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忠诚。当前,这样的冲突已经越来越常见:一方面,法律人应当采取正规化的审判程序,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有义务“上门揽案”“院坝开庭”;一方面,民法解释学越来越精致,但另一方面,尤其是在乡镇法庭,注重调解的原则又使得正式的法律本文远远地退去,成为乡土司法过程的一个模糊的背景。这样的冲突还表现在法律话语中:法律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要求法官们忠诚于法律,法律大众媒体上的宣传文章又要求法官们“司法为民”。之所以会出现这两种不同的话语逻辑,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官既要承担法律上的使命,但也要承担忠诚于民众的社会使命。
最后是道德使命。法律与道德的纠缠已经是一个陈旧的话题,然而,话题的陈旧恰好表明:法律人总是承担着一定的道德使命。譬如传统中国的审判者,信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他们所维护的道德主要就是家庭关系的亲密与和谐。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法官、法院的基本功能是镇压与打击,“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不知不觉就成了法律人应当遵循的道德信条,这时候,他们旨在维护的道德就具有浓厚的阶级属性。在当代中国,法律人在处理法律事务中,经常也会遭遇到道德方面的疑难与追问。譬如,引起广泛关注的王斌余杀人案,如果只从法律上看,判处王斌余死刑并无任何争议,但是,由于此案牵涉到一个敏感的道德问题:对绝对弱势者——托斯妥耶夫斯基所谓的“被侮辱的与被损害的”——的立场与态度,因此,针对王斌余的死刑判决就引发了广泛的异议,一些知名的学者都对这份死刑判决书的道德依据提出了质疑。这种类似的案例足以说明,法律人的法律实践同时还承载着相当强烈的道德使命。
以上三个方面表明,法律人不仅应当忠诚于本本上的法律,还应当有自己的政治追求、社会追求、道德追求。因为,法律人的使命不仅在于忠诚于法律,还应当维护基本的政治秩序、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