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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集团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高某发送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属合法终止,故集团公司无需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高某可依法另行主张。
王蓉于2017年4月5日入职北京盾新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止。
2020年4月4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王蓉仍在公司正常工作
,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4月21日,公司向王蓉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蓉女士:
您与公司于2017年4月4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根据您的工作表现,
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故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4月4日终止
。
考虑到受新冠疫情影响,
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您的劳动合同延长至2020年5月21日
。请您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结算手续,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责任自负。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6月1日,公司再次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蓉女士:
1.您与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此前,根据您的工作表现,
经公司研究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考虑到受新冠疫情情况,为完成工作交接,将您的劳动合同延长至2020年5月21日。
以上事项公司此前已经分别口头并书面通知您,您已知晓此事。
2.在进行工作交接过程中发现,您所负责管理的研发库共计7056件物料去向不明,您在未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的情况下,私自清除库存。您工作过程中这种玩忽职守、违反岗位规范、违反操作规程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第(三)点、公司《奖惩制度》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对您处于甲级过失处罚,公司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自2020年5月21日起,你与公司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无需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
现再次书面通知您,自2020年5月21日起,你与公司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正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责任自负。
王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6月1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8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400元。
仲裁裁决如下:1、公司支付王蓉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41.38元;2、
公司支付王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
;
一审判决:公司仅因研究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便解除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与2020年4月4日到期时,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公司于4月21日向王蓉发送了《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合同延长至2020年5月21日,于劳动合同终止日前办理好交接工作及结算手续,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5月21日,
公司应向王蓉支付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07.59元。
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王蓉发送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