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制定了系统和完善的管理构架、规章制度和运营流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制定、经营战略、业务模式、研发体系、技术服务策略、质量标准、财务流程和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公司制定了《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具体如下: 1、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实施统一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公司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制定各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按其规定明确权限,行使权利,规范各控股子公司的决策程序。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由公司直接推荐,受公司直接管理,各控股子公司高管人员在股份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公司根据各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特点设立各控股子公司的组织机构,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司统筹控股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企业资源,制订发行人统一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各子公司每年的经营目标、业务发展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和考核指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据此与各控股子公司的高管人员签订年度目标任务书。公司每月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各控股子公司上月计划执行结果、下月执行计划并协调各子公司之间的工作衔接和资源整合。各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交月/旬管理运营报告(表),各子公司高管人员向股份公司进行半年/全年述职。 2、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统一任命和考核。公司利用在子公司的控股地位,按照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向各子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利用控股地位行使对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的决定权。目前各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各控股子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推荐,各控股子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待遇由公司统一制定和考核。 各控股子公司遵照股份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人力资源实施办法,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对各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有任命权、直接管理权和50%考核权。 各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如下:
3、对外投资管理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未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发行人通过《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权限进行管理和控制,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依据董事会对董事长决策权限的规定,属于母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范围内的,应提交母公司董事长审议。 上述事项经母公司决策后,母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使股东权力,落实母公司决策。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总经理权限的规定,属于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理结构,由子公司决定。 第十七条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发行人对外投资权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A、股东大会对外投资权限: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B、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下决策权限: 决定上述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C、董事长对外投资权限: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以下决策权限: 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的由董事长决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D、总经理对外投资权限: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以下决策权限: 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的由总经理决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