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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瓦》:刑法上如何评价郭德纲的行为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0-04 06:57

正文

作者张睿,原标题: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却不是不打,该如何评价。


一直都很喜欢听听德云社的相声,郭老师说,相声就是抨击丑恶,弘扬正气。台上一捧一逗,天下万物万事全凭两个人,两张嘴。最近听郭德纲和于谦讲的名段《揭瓦》,内容不怎么记得住,脑海里却一直回忆着其中一个与法律相关的情节。难的作为一名法律人,真得不能好好地听听相声了吗?


《揭瓦》是德云社早期经典相声作品之一,主要讲述了由郭德纲老师扮演的一位小市民在租房时,通过私自卖掉房东焖三爷房上的瓦片得来3000元钱,以及由此发生的一系列趣事,将一个爱占便宜、没羞没臊、处心积虑的小市民形象刻画得惟妙惟肖。


这段相声中有这样一段对话:

郭:我上哪拿的房钱?

于:不是建材商店吗?

郭:对啊!我不是找那姓温的要的吗?

于:你们不是交买卖吗?

郭:废话!瓦不给他,交什么买卖啊?

于:您把老头房上的瓦给卖了?

郭:容易吗?半夜十二点,一家三口,坐在房顶上一片一片的揭,孩子才多大啊!这要万一掉下来…

于:摔死都不多,您偷人瓦,您还有理了。


STOP!于谦的台词中讲到“您偷人瓦”,于谦对于郭德刚一家的行为定义为偷窃,那么问题来了,在法律上,郭德刚一家的行为是否可以用盗窃来评价呢?排他关系是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类型之间关系的主要类型之一,即肯定行为构成甲罪,就必然否定行为成立乙罪,反之亦然。那么在盗窃不能评价这一行为的时候,在刑法上我们对此应该如何定性呢?


一、盗窃是什么


现行通说认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仍为传统的四要素说,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揭瓦》中的故事在主体和客体上无疑是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的,那么简单来说构成盗窃的两个必要性条件便是“主观上非法占有+客观上秘密窃取”。因此,在一行为主客观符合这两个条件时,我们便可以将此行为评价为盗窃。


1.何为客观上秘密窃取


较之生活事实中“秘密”之内涵,盗窃罪之“秘密”有其特定的刑法意义, “相对秘密说”是较早为学者们所主张的观点,也是目前的通说,该说并非是将盗窃罪之“窃取”限定为不为任何人知悉的“绝对(客观)秘密”,而是主张 “秘密”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蔽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只要符合主观秘密性的要求即应成立盗窃罪,即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秘密性作为盗窃罪“秘密”的认定标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郭家三口选在半夜十二点来揭瓦,无疑间接说明了其希望在一个没有人会注意,没有人会关注的时间点来实施这一行为的目的。对于郭德纲一家而言,这样的选择在他们看来显然是不为人所发现的,退一步讲,即使在那一晚时,正好有几个人路过目睹此事的发生(未被郭德纲一家发现)的情况,其的行为也均符合客观上非法占有的情况。


2.何为主观上非法占有


从占有的角度来分析,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过合法手段如承租等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


刑法上的占有,主要在于确定财物与占有人之间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关系,并以此评价占有人或夺取该占有人的行为性质。占有是具有排他性的支配,主观上要求必须有支配的意思,客观上必须有对财物的实际支配状态。内容包括行为人  剥夺被害占有要素与取得占有要素。剥夺被害人占有要素是指长久地剥夺被害人的支配地位的意思 ,即要求行为人意图长期将其从对财物的支配关系之中排除出去;占有要素是指行为人除了事实上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还要有积极的获得的要素,即行为人还需要有对财物积极的持有或者使用的意图。简单而说便是被害人被剥夺占有与行为取得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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