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惠于2016年11月入职湛江某公司,2018年12月18日开始,公司全面停业整顿,除留守人员之外,员工都离开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8日王小惠离职。
2019年2月18日,王小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9000元/月×2个月×2倍)。
王小惠主张其月薪为9000元,并提供了一份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记载月薪为9000元。
仲裁委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2500元(9000元/月×2.5个月)。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
王小惠提供的《收入证明》是为了方便办理购房贷款而填写的,月收入9000元是不真实的,
其月收入应以工资表的收入为准,仲裁委依据王小惠提供的《收入证明》来确认王小惠的月工资收入是9000元/月并计算王小惠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当的。
一审判决: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差距较大,不符合常理,不能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1个月的工资表,王小惠11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是5040.27元。
综合王小惠在庭审中确认的是其本人签名的收入情况来看,与其主张的9000元/月差距较大,不符合常理。
王小惠提供的《收入证明》并不能作为王小惠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依据。
由于公司不提供2018年2月的工资表,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出王小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王小惠的工资收入是5157.67元/月,与王小惠前11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5040.27元基本相符,且因未能提供完整工资表的责任在公司,综合考虑王小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其他11个月的平均工资情况,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一审法院确认王小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157.67元/月。
据此,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给王小惠经济补偿金为12894.18元(5157.67元/月×2.5个月=12894.18元)
。
王小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仅凭《经济收入证明》不能证明王小惠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为9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公司应向王小惠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王小惠以其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工资总收入在9000元以上为由,上诉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2500元。因《经济收入证明》是开具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公司抗辩称该收入是王小惠为买房需要,请求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不是其实际领取的工资,理由较为合理,仅凭《经济收入证明》不能证明王小惠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为9000元。
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
王小惠平均工资为5040.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王小惠于2018年12月18日离职,故应以王小惠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
但因公司未能提供王小惠于2018年2月的工资收入,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出王小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故一审判决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按公司在起诉状中确认的月工资5157.67元作为计算王小惠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19)粤08民终2997号(当事人系化名)
风险提示:
虚开收入证明这种行为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以下法律风险:
1. 劳动纠纷风险
虚开的收入证明可能被员工作为主张更高工资标准的证据,引发劳动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可能需要按照虚开的收入标准支付工资或经济补偿金。
2. 与第三方的争议风险
如果员工凭借虚开的收入证明获得银行贷款或信用卡,并出现逾期还款或无力还款的情况,银行可能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可能构成对第三方(如银行)的侵权。
如果第三方因信赖虚开的收入证明而遭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能要赔偿第三方的损失。
3. 刑事责任风险
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恶意串通,通过虚开收入证明骗取银行贷款或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在涉及信用卡诈骗等刑事案件中,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可能被认定为伪证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给用人单位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员工实际收入开具收入证明,确保证明内容真实、准确。避免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从根本上规避法律风险。
在开具收入证明时,明确注明证明的用途和有效期限,如“仅作购房贷款用途”“有效期为1个月”等。同时,要求员工对虚开收入证明的目的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
对开具的收入证明进行登记管理,记录开具的时间、用途,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这有助于用人单位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证明收入证明的开具情况。
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防止员工与印章管理者串通,擅自开具虚假收入证明。
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审批制度,确保印章使用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