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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小委托人》  请强制报告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4-29 06:40

正文

作者:翠杰
来源公号:翠杰


2019年上映的韩国影片《小委托人》改编真实,需要观者自带纸巾,也是被希望能再度改变法律的影片。


影片中,主人公姐弟俩生如炭煎,终日忍受继母暴虐、父亲冷漠,无力改变也无处遁藏,其悲惨境地甚至比《何以为家》更为严重。唯一的转变发生在弟弟被虐致死之后,年轻律师良心发现,不懈努力,才最终让继母和父亲得以应有惩处。
但回顾过程,儿童告诉无门,调查一证难求,追诉处处遇障,罪犯百般抵赖,无不让观众愤慨潸然。儿童利益本应共同维护,影像现实却是,儿童被害正义难伸。
影片取材“漆谷虐童案”,这是2013年韩国庆北漆谷郡发生的著名案件。

案件中,8岁妹妹腹痛难忍,因“外伤性腹膜炎”死在去医院的路上,而她身上多处伤痕,手臂不自然弯曲。种种迹象表明,她生前常被虐打,此次因被狠踢腹部致死。

侦查过程中,女孩12岁的姐姐自首,说自己打死妹妹,后因查清案情逻辑漏洞,经调查发现,继母不仅是行凶者,而且经常对姐妹二人实施家暴及各种虐待。姐姐之所以自首,完全是因为担心继母会杀害自己。

“漆谷虐童案”是颇受公众关注的特殊案件,但是儿童受虐却并非想象中少见。
影片结尾最后一幕出现一组数据:2017年韩国人口5147万,按照五口为一家评估为1000万家庭。2017年韩国虐待儿童举报数量34169件,用1000万除以34169,意味平均每318个家庭有一个孩子在遭受虐待。


虽然以举报数字作为统计选项并不一定符合科学性要求,但即便如此,数字也提示我们,儿童权利维护不力的严重性很可能被低估,而这也并非韩国独有现象。
历数近年来媒体报道,我国未成年人身权利受到监护人、看护人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南京虐童案”中,男童被养母毒打,身体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10%,轻伤一级;

山东16岁女孩长期遭受家暴,中考前3天被父亲在家中殴打致死;

各地陆续发生红黄蓝虐童事件,多名儿童受害;

广东江门男童因“不服管教”被继父杀害;

山东阳信初三女孩被父亲家暴致死等等。

我国民间曾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黄荆底下出好人”,虎爸狼妈式教育也为当下不少年轻父母追捧。 但有时,过度严苛很可能造成身心伤害,特别是以主观恶意和情绪释放为出发的“严苛”,甚至让儿童无处躲藏、深受伤害。 因此,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防止儿童遭受侵害,而被害事件及早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尤其重要。

当前陌生人社会的交往模式,相比以往熟人社会更加难以发现儿童受害,但在与儿童密切接触的群体中,仍不乏有机会也有能力发现并采取必要措施的人员。
影片中,看见姐姐伤痕的老师、收到姐姐报警的工作人员,都有机会、也有能力施以援手,履行保护职责。但不幸的是,我们却一直看到,姐弟受害的线索无处交付、无人理睬。
邻居经常听见暴行,却以“又开始了,还是别管人家的事了”无动于衷;老师看见姐姐脖子上的伤痕,却以“老师现在有点忙”借口躲避;姐姐终于勇敢报警,工作人员却抱怨“现在孩子,妈妈打两下就报警!”。
最终,年轻律师挺身而出,但在这挺身而出的背后,却是弟弟惨死、恶果发生的巨大代价。关注与行动虽然可贵,但以弟弟的生命为代价,未免不具有亡羊补牢之感。
律师后续调查不仅艰难,正义实现也颇具偶然性,其实也表明, 对恶行的制止不能仅依赖个人的良心发现,止于个案的惩治还不是儿童保护的全面意义。
家庭是很多人的港湾,但是对于受虐儿童而言,家庭无异于牢笼。儿童是弱势群体,不具有脱离牢笼的意识和能力,权益维护还需要社会群体的必要援手。

正如影片表现,儿童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甚至面临不合格父母也只能逆来顺受。遇到不合格父母是姐弟俩的不幸,但如果周围之人能帮助制止,及时报警,司法干预,弟弟就不会惨死,姐姐也不会为了正义而历经磨难。

除了对施暴者强硬有力的制裁措施,在暴力稍有苗头的时候就强势介入调查,将虐待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则更为必要。 但未成年人遭受家暴事件有其特殊性,原因复杂,伤害难复,预防难度高,隐蔽性强,加上未成年本人认知能力低,自救能力差,家庭内的肆意施暴者,很难自醒和觉悟,想要有的放矢、全面解决其实很难。想要有效解决,还需要社会协同,共同推进,同时辅以必要的司法干预,都是不仅应当,而且必要。

近年来,反家庭暴力法为了保护儿童不受家庭暴力影响,推出强制报告制度,其中规定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具有报案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的详细内容,也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发现暴力管教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拟修改草案中也规定,未成年权益侵害,有权代为提起诉讼或者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组织或者个人放弃权利或者在合理时限内怠于行使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怠于行使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未检人,我们有理由期待对儿童受害线索尽早发现、及早保护,当然也更应当积极行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要旨,推动、监督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落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终, 希望达成统一的社会共识和共同行动:儿童被害的发现、报告、查处、预防,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不仅是良知,更是责任、是义务,每一个成年公民都该当此责、应担此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影片在面试过程中切入了一件真实的历史案件,这也是法律学院的经典讨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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