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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是结构金融研究推出的特色专栏,普及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开阔眼界。
随着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实质性开展试点的地区扩大,我国保理呈现出爆发增长的势态,但是大多数保理公司并未开展业务,或者
开展业务规模有限
,亦或是保理公司的
流程、风险管理能力尚未完善规范
。
保理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必须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管理人必须加强对合同、发票真实性问题的审查,规避基础合同买卖双方虚构贸易、虚假做账等问题。
倘若保理管理的管理制度不能严格的把控住资产真实、合格标准,那么基础资产的风险是无法预期及可控的
,这是造成合格基础资产不足的一个原因。
另一个问题即是
融资难问题
,商业保理是消耗资本的行业,必须不断地补充资本才能扩大业务发展规模。如果不能解决保理公司自身“再融资”的问题,将会使整个保理行业发展遇到极大的瓶颈。
从近几年国内商业保理实践来看,商业保理公司现阶段主要依赖其股东进行融资。除了一些大型国有、上市公司背景的保理公司能够从银行获得授信取得较低资金成本外,其他渠道面临的资金成本并不低。
缺乏运营资金的保理公司难以做大规模
,因此难以持续产生大规模的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保理公司多为轻资产公司,自身经营、财务实力不强,在保理资产证券化中,仅依靠结构化分层和原始权益人对优先级产品的差额支付承诺,难以有效提升产品的信用等级。
为突破国内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瓶颈,
应以国内庞大的应收资产为主要标的,从融资业务转变为管理业务、从利差收入转变为中间业务收入、从单一风险评估收入转变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征信服务
,建立商业保理行业的良好生态圈。
在实践中,往往会追加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外部担保,担保方为股东方、关联方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等。
这会产生两个问题
:
一是外部担保的加入会涉及担保方的内部决议流程,可能拖慢项目进度,专业担保公司一般会收取1-2%/年的担保费,拉高融资成本;
二是外部担保机制也会使终端的投资者将产品投资价值集中到担保方的资质而不是产品本身,无法积累对保理公司及其产品的价值评价,不利于其后续融资。
3
基础资产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当保理资产证券化进入资本市场后,从表象上看它作为融资工具、为保理商对接外部资金,但
其核心作用
是作为市场重要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定价的传导工具,为保理商提供有效的资产负债表管理工具,为各种投资需求和信用风险并提供合适的投资品种,因此
有必要加强建设保理资产的专业信息管理系统
。
保理业务的实质是应收账款的二次转让,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性、转让过程的合法性、转让的方式、相关登记手续的变更等均会对保理债权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类资产,多数是基于卖方、买方信用、卖方回购、买方还款的信用融资,中国并无明确的监管机构监管,人行登记系统主要依靠标的合同中约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受让,对应收账款交易双方的基础合同、发票做转让登记,但是该种形式只是纪录,并无实质的监管和独立性。
在这种条件下,
作为基础资产的保理债权类型选择较为重要
。如果应收账款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因应收账款被设定限制条件(例如基础交易合同中存在“约定禁止”转让条款)或基础交易合同存在争议、瑕疵等因素,导致专项计划受让的基础资产存在天然缺陷,则会影响专项计划的运行。另外对于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的保理债权,也需格外注意债权脱保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成功关键,在于不同风险层级的结构化产品是否能获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认可,壮大非银行机构投资者。
因此,培育广泛的机构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丰富投资者群体,能够让市场真正走向成熟,有效降低非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