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付危机,谁为投资人说句公道话?
■ 文 | 张虎成 ☞ 打通财经任督二脉的实战派
投资人不是不能承担风险,只是不愿意承担不合理的风险。
利息不是管理人给投资人的恩赐,利息是投资人在此期间,失去了对货币的支配权,从而得到的一种补偿。
管理人可以尽到信息披露的责任,客观告诉投资人会有哪些风险。但是管理人不能在发生风险的时候,要求投资人来承担责任。
每当出现兑付危机或者是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时候,就能听到这样一种声音:“都是你贪婪!谁让你贪婪!你贪别人利息,别人贪你的本金!”话是这么说,但是道理可不是这个道理。
投资人不是不能承担风险,只是不愿意承担不合理的风险。管理人没有尽到审慎责任导致的风险,或者说管理人玩忽职守导致的风险,凭什么要投资人来承担呢?投资人收的只是一个固定的利息,为什么要承担投资的风险?
什么是利息?利息不是管理人给投资人的恩赐,利息是投资人在此期间,失去了对货币的支配权,从而得到的一种补偿。这里面还包含着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利息是双方约定的一个结果,约定就是一种契约精神,精神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凭什么出现投资风险就要让投资人来承担这个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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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前一段时间,观众张先生给我们栏目打来电话,说他遇到了一件特别糟心的事情,他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竟然和银行没关系!”
张先生:“我投了两笔资金,一笔130万,一笔110万。”
主持人:“2013年7月份的一天,张先生在办理业务时,理财经理李某告诉他,由于他是银行的高端客户,可以购买一款年收益率高达12%的产品。可是到了2015年8月,回本儿反息的日子,张先生却被告知,无法兑现。签合同缴费都是在银行里完成的,他们根本不认识华夏恒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人。随后,记者根据合同中的地址,来到了这家公司,位于王府井丹耀大厦的办公地点。在这里,记者见到了很多投资人,他们也都是从银行购买的产品。”
投资人A:“我们都是银行签的,现在银行也不管。”
华夏恒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项目一点问题也没有,要出问题我们也不可能在这等着。”
记者:“那为什么现在兑现不了?”
华夏恒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合同期到了以后,他项目还没有结束。”
主持人:“这名员工说他们投资的项目出现了工期延期的问题,暂时不能兑付给投资人,会尽快给投资人一个答复。截止记者发稿时,双方还在协商处理此事,张先生等人认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其实非常简单。就像在超市购物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不可以找生产厂家的责任?可以。可不可以找销售这个产品的超市的责任?可以。
金融产品也是一样,没有按照契约精神兑付本金和利息,甚至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着隐瞒和欺诈行为,销售这类产品的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一定要承担责任。生产这些不合格产品的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当然要承担责任。
生产这些不合格产品的金融机构(甭管是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还是信托公司),投资人拿到是固定的利息。管理人可以尽到信息披露的责任,客观告诉投资人会有哪些风险。但是管理人不能在发生风险的时候,要求投资人来承担责任。管理风险是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管理人没这个能力,就不要干这个事情。
之所以发生这么多的金融乱象,根源就在于监管不力,金融从业者的犯罪成本太低,社会大众的麻木和无知。只要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就庆幸,就是别人活该,整个社会缺乏该有的良知和正义。
生活在这个时代,就不要相信有什么救世主,救世主就是我们自己。投资人自己要提高对金融的认知,提高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不去碰不适合自己的风险,不去承担不该自己承担的风险。我是虎成!我为投资人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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