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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强调婚姻关系中出现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具体咋回事?赶快看看!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2、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实际上,在这个补充规定出台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出现很多新问题。有很多人,包括公务员、老师、记者,甚至还有法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变成了一个“被动负债者”。不得不面对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其中一个案例。
《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这是王锦兰发表在自己微博上的一篇文章,如今,文章发表十个月,点击量已经超过660万。而这篇文章记录的,也正是王锦兰自己的经历。
王锦兰:我是2013年结婚的,15年6月份生了孩子之后就离婚了,收到法院的传票,但是离婚之后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第一张传票上的涉案金额是多少,第二张的涉案金额是多少。
王锦兰说,她自己并没有借过外债,那么,法院传票又是从何而来?一头雾水的她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毫不隐瞒地表示,他曾经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法庭判决,王锦兰需要共同负担这笔300多万的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来自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这也就意味着,对前夫借款毫不知情的王锦兰,也需要和前夫共同负担债务。
王锦兰:我一年十万元的收入只够自己带孩子生活,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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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财经(ID:cctvy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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