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教育部发布拟批准由“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公示名单中,甘肃政法学院(简称“甘政法”)赫然在列。
从“甘肃政法学院”更名为“甘肃政法大学”,全校师生、各地校友,以及关心西北法学教育者奔走相告、无比喜悦、兴奋异常。
“学院”更名为“大学”,是个老话题。
在我国,“政法学院”一名,出现在新中国成立前夕。
1949年四五月间,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接管北平朝阳学院,并拟在此基础上建设新校。
酝酿校名时,董必武同意用时任华北人民法院审判长、建校筹备委员会委员贾潜提出的“政法学院”,
否定了“法政学院”的名称
,将坐落在海运仓的朝阳学院更名“北平政法学院”,报中央批准。
“法政”一词,
流行于清末民初,废除科举制后,代以实行包括“法政科”在内的新的大学学制,全国遍设法政学堂。
当年8月,邓小平题写“中国政法大学”校牌,于是,
朝阳学院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
,体现了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对发展新中国法治事业的重视。
大学设三个学员部,一部轮训在职司法干部,主任陈守一;二部为法律专修部,为原朝阳学院大部在校生,主任王汝淇;三部为法律系本科,主任冀贡泉。
8月15日,一部学员报到,二、三部开始招生,9月3日和20-22日举行两次新生入学测验。10月1日,全校师生整齐列队,到天安门参加开国大典,晚上提灯游行,庆祝新中国成立。
11月6日学校隆重举行开学典礼,朱德、董必武、吴玉章等国家领导,徐悲鸿、茅以升等各届名流和苏联法律专家苏达尼可夫、贝可夫、克柳其克娅等人参加了典礼。
1950年3月,一部学员毕业,开赴革命工作岗位,二、三部则全部并入刚的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分别改编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修班和法律系本科(这正是笔者始终坚持朝阳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具有学脉渊源关系的重要原因)。
这就是新中国第一所政法大学的由来。
虽然存在时间仅有半年,但她亲历、见证和伴随了新中国的诞生。
可以说,政法大学与新中国的建立与发展相伴而生,同命运、共呼吸。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着手对旧中国高校从精神层面到体系结构进行彻底改造和调整,
史称“院系调整”
。
尤以1952年至1953年的院系调整,对新中国高校的功能定位、类型划分、专业结构、区域布局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塑造,具有根本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按照专业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行业领域对口培养人才和全国大区均衡布局的思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人民日报》1952年9月24日),除保留少数文理性质的综合大学外,
相继成立了一大批行业特色突出的单科学院,“政法学院”即其中之一。
北京政法学院源于1952年组合北大、清华、燕京、辅仁等政治和法律类教育资源。“十年动荡”时停办。1979年恢复设立时名称仍旧。
1982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筹办中国政法大学,把它办成我国政法教育的中心”。
1983年4月7日教育部报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具体办法是将已整合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并入该校,自并入后该学院即行撤销。换句话说,
在后来形成的全国政法教育战线的“五院”格当中,北京政法学院最早完成了更名“大学”的历史任务。
北京政法学院更名,无疑得益于建设民主法治时代背景下政治权威的强力推动。相比之下,西南政法学院的更名,除拥有加强法治建设时代需要的这个有利条件之外,还需要在经受教育部已在开始构建的高校设置条件框架的检验下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1986年国家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四种类型(或层次),即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关于学校的名称,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因素,“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第11条)。
西南政法学院更名动机和决策的详细经过,目前尚乏可靠的文献记述可考。2003年版《西南政法大学校史》(更名之前曾刊出校史第一版)对更名的缘由经过,只有一段极为简略的描述:1994年学校结合自身条件,向司法部、国家教委申请更改校名。
1995年4月16日,司法部根据国家教委通知(教计[1995]73号),同意
自1995年4月12日起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
。
5月26日,学校举行挂牌庆典大会。时任司法部长肖扬题词“办好西南政法大学,培养跨世纪法律人才”,以为勉励。
1997年3月肖扬到校视察并再次题词
“希望把西南政法大学办成一流大学”
。
寥寥数语,一切显得平顺自然,丝毫看不到后来为实现更名者壮士断腕那般情形的任何痕迹。总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西南政法完成了由“学院”变“大学”的任务。
司法部承担统筹指导全国政法人才教育和培训职能后,迅速恢复“十年动荡”期间被撤销的各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北京政法、华东政法、西北政法已于1978和1979年先后恢复招生。只有中南政法学院恢复招生稍晚。
中南政法学院正式成立于1953年4月
,由1948年中原局成立的中原大学的政治学院、政法学院改组而来,成立时又并入了中山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政治系、法律系师资等多重元素。
1958年9月学院由司法部下放湖北省后被撤销,其师资与中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干部学校和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成立湖北大学。“十年动荡”期间,湖北大学降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改为湖北财经学院。
1980年4月26日司法部致函湖北省委,协商尽快恢复事宜。5月7日湖北省委表态完全同意。次年司法部与教育部发布通知,在武汉恢复中南政法学院。
经过加紧筹建,1984年9月复校后的首批学生入学。有趣的是,就在中南政法学院恢复之际,也即
1985年9月,湖北财经学院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
。冥冥之中,这似乎为15年后中南政法从“学院”顺利进入“大学”行列埋下了伏笔。
在两校发展史上,中南财经和中南政法同生相伴,有分有合。
虽在“五院”之中恢复最晚,但更名“大学”最易,甚至可以说,她根本就没有经受过为把“学院”变为“大学”那样的奋斗经历。
2000年2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方案,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组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这是“五院”中第三个变为“大学”的政法学院。
进入新世纪,司法部所属“五院”管理体制被重新定义和格式化——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直入教育部所属,华东、西南、西北三家则实行属地管理,分别隶属上海市、重庆市、陕西省。
西北政法学院在下放当地政府后重新规划发展方向,并于2003年把更名“大学”正式确立为举全校之力的工作目标。
经过两年的对标建设,2005年末更名大学的设置方案通过评审。按常理,更名“大学”任务完成,目标实现,事情本该落下帷幕,其实不然,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上文说到,西南政法更名时,是依照教育部86版的高校设置规定。对于学校名称,规定只原则性提出应综合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因素确定,并无具体限定内容。
但是按照2006年教育部高校设置新规,关于学校的名称已明确作出了4项限定性要求:一是名称格式为“XX大学”或“XX学院”;二是重申了86版第11条规定;三是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四是一校一名制。(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6年9月)
按照第三项,西北政法学院隶属陕西省,则不能继续使用“西北”二字,只能就地取名,要么“陕西政法大学”,要么“西安政法大学”,要么“长安政法大学”,要么“三秦政法大学”等等,总之,必须放弃“西北”这个跨区域名称。
这就是西北政法从“学院”变“大学”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特殊问题。
历史上,校名之辩、校名之争并不鲜见。
清末兴办新式学堂时,学部即对学堂名称严加限定。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贯穿着学堂名称“未便轻予假借”的观念,京师乃首善之区,“通国之精神脉络而统筹之”,
故只有京师才能设立大学,各省设立的高等学校只能叫作“高等学堂”,
且只能在省府设立一处。
德占胶澳后与清政府谈判合作办大学,校名一直是谈判争议的焦点之一。
德方坚持“大学”名称,学部则据守“大学”专属京师的体制。德人无奈,双方各让一步,对“高等学堂”之名添加修饰,杂以“特别”、“专门”字样,以示相比各省高等学堂更加优渥,最终定名“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而结束争议。
不过,终清之世,校名的分配标准和实施并不统一,1902年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更名“北洋大学堂”,同年英人李提摩太在岑春煊支持下在太原开办的“山西大学堂”,即是例外。
再回到西北政法名称之辩的话题上来。“学院”终于变成了“大学”,可地域名称的选用又出了问题。这一切,令办学者始料未及。
经过艰苦卓绝的奋力争取(此处省略三千字),学校终于成功地保留了这个承就过几代人梦想的名称——
2006年10月19日教育部正式批准
:
撤销西北政法学院建制,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校系多科性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规模暂定为1.5万人(教发函[2006]253号)。
同年11月18日,在秦岭脚下的长安校区举行了隆重的大学挂牌仪式。
华东政法学院也加快了更名“大学”的步伐,静观西北政法为保留地域名称努力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因为地处直辖市,学校名称的选用又遇到特殊问题。
首先是直辖市比省少一个省会名,选择面本来就小。加之地处上海青浦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已于2004年9月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上海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如果不能继续使用“华东”字样而改为“上海政法大学”,则将面临与毗邻兄弟院校名称重叠雷同的问题,要么就只能另谋名称了,或“东方政法大学”,或“东方法商大学”等等,不一而足。
而那样是否会遭到校内外和业界的普遍抵制和质疑,不得而知。就在这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西北政法之能保住“西北”二字,华东政法学院的更名也照此办理,问题遂迎刃而解。
2007年教育部批准,华东政法学院顺利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至此,传统的政法“五院”,全部升级为“五大”。
五所政法大学虽然归属各异,但基于办学历史传统和相同的目标定位,五所政法大学自觉达成了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共同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共识,并在2010年5月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一次论坛上得以实现,
“全国政法大学联盟”由此诞生
,又兼取英文法律(legal)一词谐音,简称“立格联盟”,旨在建立规矩、规格、制度和树立标准之意。
之后甘肃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先后陆续加入,至2017年“联盟”已发展为8家。而上海政法、山东政法必将更名“大学”作为学校发展战略目标。
“学院”
和
“大学”
到底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要改
“学院”
为
“大学”
?
在一般人们心目中,“学院”和“大学”同属高等学校,本无实质差异,只是“大学”之称,似乎要比“学院”更加动听,强分“学院”与“大学”,并无多大实际意义。
但在教育界,两者间的区别是制度性的,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规定高校拥有教学资源的多少从而建构高校类别上的等级差异,并以不同名称加以界定。
一个至为关键和显见的观测指标,就是高校拥有学科专业的数量,
凡称“大学”者,必须具备三个以上学科门类
,即文科(含文学、历史、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科八个学科门类中的任何三个以上;不足者则称“学院”。
他如教师编制、科研水平、招生规模、办学经费、占地面积、图书实验室、管理队伍等指标,亦各按多寡高下率相类从。一旦教育资源的支配权与这些指标紧密关联,便激发“学院”更名“大学”的原始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