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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30号文治理乱象:严打吸收公款存款业务中的利益输送;禁止银行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成于微言  · 公众号  ·  · 2017-06-26 20:33

正文


 纲要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的解读。

二、《通知》结构图

三、《通知》全文。

四、《通知》新闻稿及银监会答记者问。


今天(2017年6月24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17〕30号)。也是此轮监管风暴中,又一部针对银监发5号文所述“十乱象”进行整治的文件。

首先,文件开篇即明确所指“公款”具体指的是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

明确了通知规范的业务范畴后,通知重点对三个方面做了相应的要求:


1
在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管理方面,提出了5项要求和1项禁令:
  1. 明确规定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

  2. 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

  3. 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

  4. 强化审计监督;

  5. 严格问责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处理;

  6. 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该项呼应了银监发[2017]5号《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在规章制度方面要求科学设计,并应符合监管要求的条款。

《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 )

三、规章制度方面

(二)绩效考评。董事会未建立有效制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层对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绩效考核与评价制度不适应实际,不符合监管要求监事会未对绩效考评的科学性及有效性进行监督;分支机构、事业部、利润中心的绩效考评规则不科学,实行简单的层层加码、人人加压分派任务指标等。

(四)员工行为准则。未制定员工管理办法和员工行为准则,或虽有制度规定但未严格执行;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未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操守规定不严谨,合规导向不明确,不利于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等。

四不当文件中也有类似的检查要求。不过本通知对于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管理的要求,显然比四不当的更为严格——直接禁止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

三、不当激励方面(一)考评指标设置

是否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2
在严禁利益输送方面,对于银行和员工的有3项要求和3项禁令:
  1. 银行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2. 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和银行员工存在直接利益(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该员工应回避。

  3. 银行应按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4. 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

  5. 不得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

  6. 不得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该项一方面是呼应了银监发[2017]5号《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在“产品方面”要求整治利益输送行为,以及在“人员行为方面”要求实行回避制度的要求。

《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 )

五、产品方面

(三)乱拉存款。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要重点整治针对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人员行为方面

(一)关系人员。未实行基本的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与亲友任职机构发生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而没有主动报告说明;区域性机构以优惠条件录用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家属子女;机构之间以低于同等条件相互接纳家属或子女就业;以低于同等条件,招收或调入客户的亲属或子女;存在完全“吃空额”或变相“吃空额”问题,或给予关系人员显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等。

另一方面,财库〔2017〕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于银行要出具廉政承诺书的要求,也是财政部在今年3月底已经下发的要求。

该项法规也同时明确了违规后的处罚,即对相关违规银行,会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六、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二)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七、工作要求

(六)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3
在提升服务水平方面,通知对银行做了2项要求,并提出尽量避免1种情况:


  1.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公款存放主体开展业务合作。

  2. 应积极主动参加公款存放银行的评选,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种类,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

  3. 要尽可能减少额外的手续和费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规模搬家。

这个一方面是重申银行业应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也是要求银行避免一些业务乱象。加强对于此类交易的检查。


《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 )


四、业务方面

(四)虚假业务。虚存虚贷、虚假转让、虚假交易、虚假报表,包括存贷款冲时点、资产规模鼓肚子、资产转让附回购协议、抽屉合同、对倒互转,或在不合规定的交易场所转让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不准确,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结构图


以下为法规全文及答记者问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

银监发〔2017〕30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


一、加强业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禁利益输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公款存款业务,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规定,按照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提升服务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公款存放主体开展业务合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参加公款存放银行的评选,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种类,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

要尽可能减少额外的手续和费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规模搬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质量优、效益好、安全性高的服务,盘活相关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增加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提高客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


银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共同遵守《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行业规约。

对于违反行业规约的会员单位,银行业协会按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相关情况应报送银行业监管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提示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吸收公款存款进行利益输送的,应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2017年6月21日


新闻稿


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

《通知》共5条13款,在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是严禁利益输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

三是提升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公款存放主体开展业务合作。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种类,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

四是强化行业自律。银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共同遵守《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行业规约。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造廉洁从业风气,培育合规文化,并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公款具有金额大、成本低、稳定性高等特点,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的存款资金来源。

当前,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获取公款存款,采用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廉洁从业风气和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制定《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进行整顿规范,督促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效。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通知》共5条13款,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管理,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同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赠送财物、安排亲属就业等方式,向公款存放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并提出回避要求和廉政承诺要求。《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增加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是强化行业自律和加强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银行业协会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遵守行业规约。同时,《通知》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益输送的,还应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三、与原有规则相比《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答:《通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提出回避要求。《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

二是进行廉政承诺。《通知》第2条第3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四、《通知》中所指的公款存放主体和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包括哪些?

答:公款存放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相关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包括公款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分管公款存放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公款存放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公款存放工作、可能对公款存放银行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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