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 IVD 企业及其子公司涉贿被罚。
近日,浙江省公布一起商业贿赂案件,行政处罚日期是本月 4 日,涉及公司是安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某公司。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市监处罚〔2025〕69号),两当事人因长期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输送利益以谋取交易机会,被依法处以罚款 60 万元。
经调查,
2016 年至 2023 年期间,两当事人为获取某医院业务合作机会,多次向该医院某科室原主任王某某支付“好处费”
,以换取其对公司业务的“支持”。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此类行为属于通过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据公开信息,该企业创建于 2012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布局生化、化学发光和 POCT 领域,为临床诊断提供整体诊断解决方案。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 IVD 企业商业贿赂案件,值得从业人员警惕。
据 MRCLUB 小伙伴们反馈,IVD 领域因为行业独特性,容易催生商业贿赂行为,近年来,行业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尤其在生化试剂等传统领域,企业和业务人员为争夺医院采购订单,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另外,因为这类产品医院采购决策权通常集中在科室主任、设备科或院长等关键岗位,企业喝业务人员可能通过贿赂影响其选择。
对销售渠道依赖性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行业人都知道,IVD 企业的收入高度依赖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终端客户,而医院采购流程复杂、周期长,企业可能通过贿赂加速产品入院流程或扩大采购量。
部分中小企业为快速打开市场,也容易将商业贿赂视为“行业潜规则”,比如今天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企业,就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从 2016 年到 2023 年,贿赂行为居然长达 8 年之久。
据反馈,这种情况在基层市场或非一线城市,此类现象更为普遍和隐蔽。一些中小企业通过“高定价、高回扣”模式,将贿赂成本转嫁到产品价格中,形成灰色利益链。
在医疗设备、试剂采购流程中,部分环节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当受贿行为未被即时发现时,就可能形成长期利益捆绑,直至最终案发查获。
电影院里,一个观众站起来了,其他观众也被迫站起来观影,IVD 企业本来是技术驱动的企业,但这些案例暴露了部分 IVD 企业“重销售、轻合规”的短视思维,行业规范化仍有较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