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微信使用莫“任性”》,怒批少数干部“任性”使用微信的现象。文章称有人在“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人在微信群发放红包拉票贿选,更有甚者利用微信造谣、传谣……
党员干部究竟应该如何使用微信,值得我们深思。
中国纪检监察报截图
当下,使用手机发送微信,在“朋友圈”转发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沟通、联络、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然而,一些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苗头在微信上出现。
一些党员干部在微信群、“朋友圈”忘了自己的身份,随意发表观点。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随后,其观点被大规模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也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理。
“朋友圈”看起来似乎是私人空间,其实更多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根本无法想象。有的党员干部虽没有在微信上发表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却在微信上有意无意地传播谣言。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有人抢劫”,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
于是,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除了发表不当言论、传播谣言,微信可以收送小额红包的功能也成为个别党员干部搞违法乱纪、利益输送的工具。近年来,各地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贿选的案件。
比如,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就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给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拉票贿选,被立案调查。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发红包的用意不言自明。不论金额大小,不管用意如何,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收送红包当慎之又慎。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的行为规范,给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明确了要求、划出了红线。这就带大家一起温习一下,时刻保持清醒。
浙江:干部微信明确“十条戒律”
1、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3、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7、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8、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9、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10、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天津: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