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刚刚4
个月大的小女孩从5层楼被人抛下,幸而大难不死。面对伤情未明的女儿,父亲对前来劝其送医的爱心人士说:
这样惊悚的新闻,就发生在2020年的石家庄。在媒体的报道中,女婴被快递小哥救起之后,女婴的父亲拒绝将女儿送医检查治疗,最可笑的是,他的理由是:
但在探访者的镜头下,女婴的生存环境可谓恶劣到了极致。这个自称专职在家里照顾孩子的父亲,把这个家经营的和猪圈无异。
垃圾遍地,脏污不堪,厨房黑乎乎的一团,家具上的积尘厚到可以种菜,女婴的奶粉和水池里甚至还有蚊虫出没。
在社区和爱心人士的极力劝说下,女婴的父亲终于同意将孩子送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女婴身上多处受伤,并伴有脑出血、肾积水、肺挫伤等多处伤病。
但女婴父亲的做法是,稍作检查后,他不顾众人劝阻签署了《放弃治疗协议书》,坚持将女婴带回家进行所谓的“治疗”。
女婴的不幸遭遇引发了社会多方关注,很多人拎着东西前来探望女孩。
12月的石家庄并不缓和,探访视频中无论探访者还是女婴的父亲都穿着厚厚的冬衣,但唯独那只有4个月大的孩子光着身子。女婴的父亲甚至阻止爱心人士为小女孩换被子、穿衣服,他的理由是:
“孩子光着身子挺好的,吸收天地精华,这样才能好的快”。
在另一段视频中,探访者仍在请求女孩的父亲,希望他将孩子送往医院做全面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我们可以出”,并告诉女孩的父亲,脑出血这样的疾病恐怕不是养养就能痊愈的。
“中医很神奇,用针,用针把她的脑子扎透了,血就顺着流出来了,养养就没事了。”
根据新京报和澎湃新闻的报道,女婴的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不排除是母亲将女儿从5楼扔下。而这名4个月大的女婴,已经是第二次被孩子的父母(目前尚不确定到底是父亲还是母亲)从5楼扔下来。
昨晚开始,我被网络上一系列探访“坠楼女婴”的视频刺痛到窒息,对这个孩子而言,真正威胁她生命的人,恰恰就是她的亲生父母。
一对两次将女婴从5楼扔下的父母,仅仅只是因为他们是女婴的亲生父母,不仅至今免于刑罚,还依然牢牢掌控着女孩的抚养权,甚至要在社区、妇联、民政部门和众多爱心人士的极力请求下,才获得女婴父亲的允许,将受伤女孩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和救治。
这个社会上,的确存在一些父母不爱,甚至嫌弃厌恶自己的孩子。
面对那些禽兽不如的父母,与其浪费巨大的人力、精力和时间,谴责、劝说、教育他们尽到抚养责任,重新开始做一对好父母。
更稳妥高效的方式,是剥夺父母的抚养权,尽快给孩子一个更为确定性的环境和未来。
面对这样不堪的父母,还有什么理由不剥夺他们的抚养权呢?
但一个惨烈的事实是,每一次类似的新闻出来之后,媒体和公众照例骂上几句“虎毒不食子,这父母真是畜生不如”的话。在媒体、民间和相关部门密集但短促的关怀之后,舆情降温,热度过去……
而那个大难不死的孩子,照例还是要被送回那欺凌侮辱她的父母面前。
我们有些法律的特点是只有一个框架,猛一看很全面,该涉及的条款似乎都有。但如果你恰巧学的是法律,以法律人的专业角度再一细读,就会发现框架性的法律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你不能说我们的法律没有对虐童父母“剥夺抚养权”的规定,但问题是,细究之下,“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到底是谁?
所以,一个很尴尬的现实就是,几十年来,有关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法条成了一个“僵尸法条”。
什么意思呢,就你不能说这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法律法规是有的。但因细则条款和责权界定不清,白纸黑字的法律法规在现实中又很难落实下去。
没有细则造成的后果就是,没有人直接负责。而造成无人负责的另一个困境就是,我们长期以来缺乏一套专门针对儿童的抚养监护体系。
有关部门若主动揽责,提请法院剥夺孩子父母的抚养权,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孩子谁来抚养?
当然是相关部门,但还是那个问题,相关部门到底是那个部门?
这个问题一天没有明晰,相关部门就一天不愿意去接这样费力不讨好的“烫手山芋”。
一个异常冷门的法律知识是,你知道中国第一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发生在那一年吗?
是的,你没看错,不是1995年,也不是2005年,而是2015年。中国才有了第一例因为侵犯子女权益,而被剥夺抚养监护权的父母。
你可能会觉得很震惊,甚至有“穿越”之感,但这就是长期以来中国儿童保护的尴尬状态。
而这个“撤销监护权第一案”,案情恶劣到什么程度呢?我不用对案情做过多描述,看当年的新闻标题,你就知道小姑娘的遭遇有多可怖了:
《10岁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不闻不问,父母监护权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