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通知,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出部署,要求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让民法知识家喻户晓,让民法精神深入人心。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在我们每个人的人生旅途中,民法不可或缺,它保障我们的人格尊严,彰显私权利的独立价值,全面确认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有序交往。
民法总则确立的民事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等内容,可以覆盖到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调整大家平日方方面面的行为与关系,如温柔母亲雨天撑起的保护伞。
民法总则公布一个多月来,不少官兵来电来函咨询民事法律热点问题,记者整理归纳出官兵普遍关注、与大家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几个问题,请武警政治学院副教授成义敏作了解答。
火箭军某导弹旅助理 彭鹏:
每当在网上看到抹黑、侮辱英烈的图片、文字,我就很气愤,请问如何才能追究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立法保护英烈的人格权益,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国家对待英雄的态度。
“祖国是人民最坚实的依靠,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当前,一些人对英雄不尊重,一些文艺作品、网络文章存在亵渎英雄的不良倾向。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会扭曲公众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形势下,我们要用正确的方法唱好英雄赞歌,对于各种亵渎英雄的事,则要用好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切实用法律武器维护中华民族的英雄。
陆军某团四级军士长 杨文军:
个别带兵人强制官兵捐款捐物、替官兵保管财产,或以保密名义没收官兵手机,请问这是不是侵犯了财产权?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保护的财产权利,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扣发、少发工资、津贴和被装,甚至不按照规定退还伙食费等情况,如果没有正当事由,就是侵犯了军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权。
某些基层单位以所谓“防止士兵乱花钱”的名义,强制储蓄或代管现金、存折、银行卡的现象,都侵犯了军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官兵捐款捐物、扶贫济困,不仅违反民法的财产处分公平自愿的原则,也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至于为了保密要求,平时暂时代管官兵手机,则是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结合军队管理训练实际,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在战士违规使用后没收并据为己有的,仍属侵犯财产权利,要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新疆军区某装甲团干事 杨斌:
三年前,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钱。后来我多次催要,他都声称没钱还我。请问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活中,当事人发现时过境迁,对方欠款可能无法追讨后,往往不会马上到法院起诉,一拖再拖错过了法律许可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将权利救济的诉讼时效由二年改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一则留够了追讨时间,二则迫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否则期间届满后,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
借款发生时,最好签订字据,明确还款时间,短信、微信记录也可视为有效证据。同时,借款方要积极及时行使追讨权利,并保留证明追讨过的证据,说明在诉讼时效内已经及时追讨过。否则,一旦诉讼时效期满,再起诉追讨债务,法院不予受理。
北部战区陆军某旅排长 闫嘉鑫:
我单位三期士官小刘在地铁站抓小偷被捅伤,小偷跑了还未归案。至今小刘还在住院,医疗费用可以要求受帮助的人承担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出台后,只要是见义勇为,即使因为过失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也一律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在无法找到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还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使得受助人承担补偿责任从以往的软性道德要求变更为强制性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