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发货管理,确保进入市场产品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鲜系统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的产品发货管理。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子(分)公司负责产品质量、销售计划、发货管理及车辆准备工作;
品管科负责产品质量、车辆质量的检查工作;
市场服务科负责销售计划的下达;
仓储科负责产品发货的管理;
物流科负责车辆的准备和管理。
第四条 生鲜品管部负责产品发货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场服务科在下达发货计划时应写清楚产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和质量要求,对于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计划单上备注清楚。
第六条 仓储科接到发货计划后,根据发货计划组织人员、备好待发产品,并及时通知发货质检员对备好待发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七条 经品管科发货质检员对发货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后签发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并通知仓储科发货。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按照异常产品出厂流程处理。
第八条 装车前发货质检员检查车辆卫生、温度、性能、温度记录仪等,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确保达到要求。
第九条 装车前,发鲜品时车厢温度控制在≤12℃,发冻品时车厢温度控制在≤18℃以下。
第十条 装车过程中因缺货、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原因,中断装车超过30分钟的,车辆必须离台,关好车门并制冷保持车厢内温度。
第十一条 在发货过程中,质检员对装车的产品必须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异常问题及时停止发货,特殊的异常产品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书面协调报批程序,各子(分)公司市场服务科科长、总经理签字确认,并报生鲜品管部备案。。
第十二条 装车完毕后,发货质检员与押货员(车辆司机)进行交接,填写质量、卫生交接单。发货质检员必须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物流科负责保障产品在装货和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温度要符合标准要求,确保产品在装货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 仓储科发货时必须保证先进先出,鲜品不得使用编织袋、纸箱包装发货;非食用品、串味产品与正常产品不得混装。
第十五条 热鲜红白条发货温度不超过20℃,运输时间不超过4小时,符合要求的给予发货装车,不符合要求的返回车间进行重新加工或预冷。红、白条装车时要求必须吊挂,每头之间保持≥3cm的间距,不得相互粘连,确保通风,不得平铺在车厢内或堆叠、挤压。
第十六条 装车时应轻拿轻放保证包装的完好性,不得踩踏产品,周转筐应码放整齐。
第十七条 非食用产品发货时按照《非食用产品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发货时保证有清晰的可追溯标识及完善的发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