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尘君有诗云:
敏锐、机智如你们,肯定已经猜到了,我要谈的是十年前的“彭宇案”。
看到这里,估计不少人都会扶一扶眼镜,然后做沉思状:
是的,在你感觉十年一如昨日的时候,岁月这把杀猪刀,已经在你越来越圆润的身体上留下了累累伤痕。多么痛的领悟。
令人悲伤的还有,在最高法的一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刷屏时,各方的评论和观点,仍然一如十年前那般的泾渭分明、针锋相对。
个人与集体的记忆,都是如此的健忘和稳定。
回到正题,十年之后再回首,我们究竟应该从彭宇案中反思什么?从案件波及到的四个“主角”一一说起。
2007年9月3日,当鼓楼法院的王法官敲下彭宇案判决书的最后一个字时,肯定不会想到,这份跟此前大部分案件办理思路并无二致的判决书,竟会改变自己的命运。半个多月之后,他即被调离法院。
说实话,除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这段说理之外,我以为,这份判决书即使放到现在,仍然是一份经得起推敲的法律文书;
即使是在饱受诟病的这段分析里,前半部分从事发现场、时间、过程等论证,也称得上是“经验法则”的正常运用。
但既为经验法则,就只能从已知事实推导待证事实,而不能用道德法则反推待证事实;法官有“自由心证”式的内心确信可以,但不能为了论证预设结论而罔顾逻辑和道德。
所以,在正义经常缺席、大众普遍存在道德焦虑的当口,这种不恰当的推理分析,就成为了公众情绪发泄的出口。
所以,哪怕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事后被证明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仍然难以挽回它所造成的广泛的、恶劣的影响。
客观地说,媒体在这一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或者说造成的影响,远大于判决本身。
当年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好人,不排除是“见义勇为”的道德感爆棚使然,也很难说没有跟风炒作赚流量的私心杂念。
把“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的长篇大论,抛开前文语境并简化为一句“既然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去扶”;
把法官个人结合在案证据的论证推理认定,转化为要求彭宇自证清白;
罔顾派出所的笔录,以及彭宇此前对发生碰撞的默认等在案证据,就预设他就是一个见义勇为的路人……
在这个发声越来越容易的时代,表达感情和立场很简单,但也越来越廉价;在万众一声时,仍能保持对事实真相的探究和独立思考,却越来越稀有和珍贵。
说实话,最高法微博选择在“驻马店行人被撞”事件不久,再幽幽地谈一番十年前的彭宇案,很有些“甩锅”的意思:你们看,我们当时也是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来的,而且事后彭宇自己都承认撞了人,判决没错嘛。
但如前所述,事实认定没错不代表分析论证就对,法律适用正确也不能说道德导向就好。
套用那句名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群众看得见、感觉好的方式实现。
退一步说,如果判决真的没错,为什么办案的法官要被追究责任、调离法院?一句“迫于舆论压力”,显然是不能搪塞过去的。学法律的都知道,胁从犯虽然可以减轻处罚,但仍然还是犯罪。
更何况,有司是放着“澄清事实、引导舆论、以案释法”等本职工作不做,去主动顺应舆论的。
最后,说一说跟这个案件看上去并不相关、实际上却无比密切的大众,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人。
如果在生活中撞了人,能多一点担当,主动承认、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那彭宇案压根就不会出现;
如果恰巧看到别人撞了人,能多一点勇气,主动站出来为受害人作证,那彭宇案可能就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
如果看到媒体一边倒的报道,能多一点怀疑和思考,主动找来判决书看一看,发出自己的哪怕微弱的不同声音,那彭宇案可能就不会面临这么大的舆论压力……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很多人都是彭宇案以最坏的方式走下去的“幕后”推手,似乎也不为过。
作者:凉尘君,微信“凉尘君”(微信号:liang_chenjun)。文章图片来自网络,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