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克提到的康德的这篇著名文章是他的《永久和平论》,在这篇文章里康德对格劳修斯传统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称这个传统为
“叫人愁烦的安慰者”
(leidige Tröster)。所谓“叫人愁烦的安慰者”,其实是康德化用自《约伯记》中的一段话,“这样的话我听了许多。你们安慰人、反叫人愁烦”。塔克所谓“天真社会性”的传统,就是康德所谓“安慰人、反叫人愁烦”的那个格劳修斯、普凡道夫、瓦特尔的传统。
这个近代自然法学派中与霍布斯相区别的“社会性”传统,是18世纪道德史家巴贝拉克(Jean Barbeyrac)首先确立并沿用至今的一种区分。在我看来,这个传统的消失,伴随的就是“自然社会”这个概念的消失。
这个学术史背景应当是我们进入《自然社会》一书的第一个落脚点。
《自然社会》一书的论题显然延续了对这一问题域的反思,全书的基本框架大体落在这个基本问题域之内,尽管也有一些跳脱出去的支脉比如中篇的苏亚雷斯综合,但是我们可以看到,
《自然社会》一书实际上存在着一个隐而未显、却贯穿全书始终的线索——这恰恰就是近代自然法学派所提出新的“社会性”概念。
这个“社会性”概念分别在上中下三篇的三个不同论域呈现为三种不同形态:在自然状态论域中,这个“社会性空间”呈现为现代的社会性概念与古典共同体概念的断裂;在自然法论域,“社会性”则呈现为规范性的一面,即“社会性作为根本自然法”;在政治社会领域,则呈现为社会性契约结构(财产结构)和主权结构的矛盾(虽然据我所知,这一部分作者没有充分展开)。
应当说,作者的构想尽管还有一些不够融贯的成分,但这个试图用新的“社会性”范畴将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三个基本论域即“自然状态”、“自然法”和“政治社会”统摄起来的思路,无论如何也是一种气魄宏大的构思。
通过对这个“新的社会性概念”的发现、拆解和阐发,写在《自然社会》扉页上的那个充满魔力的问题——“一个几乎上千年毫无危险的道德学说,为什么会在十八世纪突然点燃了革命的引线,摧毁了旧制度,建立了世界的新秩序?”——其实是有了一个足够明确的答案:
这一切仅仅是因为,“新的社会性概念”的发现已经从根本上动摇了流传至今的一切所谓“政治”和“政治社会”。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如果作者的论断是正确的,如果作者的论证足以支撑他的论断,那么,《自然社会》一书毫无疑问首先冲击的是“自然权利”概念在这段政治思想史上的中心位置。甚至,如果我们还多少信赖巴贝拉克的区分,我们可能还会认为,作者所做的其实是为那个“天真社会性”的传统正名的工作。因为,
至少在名义上,“自然社会”概念取代了“自然权利”概念在当代思想史家如列奥·施特劳斯那里的中心位置
;至少在名义上,在两种竞争性范式的角逐中,格劳修斯、普凡道夫重新获得了与霍布斯同等重要的位置。
——这不禁让我们产生了一些困惑:自然权利论证与新的“社会性”概念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作者所阐发的这个新的社会性概念,究竟是从属于自然权利论证,还是超越了自然权利论证?如果这个新的社会性空间超越了自然权利论证,那么《自然社会》一书引入的这个新的社会性概念,是否的确隐含着一种从格劳修斯、普凡道夫的社会性传统入手对霍布斯式的自然权利加以限制的意图?是否《自然社会》一书的根本目的还是要呈现出现代政治思想中更为温和的一面或者说更具道德色彩的一面,用以替换那种以霍布斯式自然权利学说为中心的史述?而经过这一史述的转换,通过这个被塔克贬低为“天真社会性传统”的中介,最终向我们呈现的鲁滨逊的现代世界,或许更令我们报以同情,而非如表面文字那样空具难以言传的绝望和悲凉?
《自然社会》一书真正微妙的地方恰恰在这里。作者几乎没有提及列奥·施特劳斯学派的史述立场。就问题域而言,相反作者引入了一个列奥·施特劳斯学派很少涉足的思想史领域。而这个问题域承袭的恰恰是18世纪巴贝拉克以来对霍布斯的非社会性的自然权利学说与格劳修斯、普凡道夫的自然社会学说的区分,因此,从问题域的角度,看上去作者似乎是试图提供一种与“自然权利中心说”相对抗的现代政治思想起源的竞争性范式。
可是如果我们认为,作者仅仅是想用格劳修斯或普凡道夫的“自然社会”概念或者说一种新的“社会性概念”取代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概念的中心位置,那我们就大错特错了。
作者的论述无处不表明他试图深化而不是简化这个现代政治思想起源的主题——这本书的全部微妙和全部暧昧或许也都在这里。
作者并非是简单地引入一个新的范式取代旧的自然权利范式,相反,这部书几乎就是在与自然权利范式的纠缠中展开全书的论证的。作者着意充分展示这
两个范式之间的勾连难解的关系
:对于旧的自然权利传统而言,新的社会性传统的出现在这本书里呈现出的意味相当之复杂,似乎是限制之、又似乎是综合之、更似乎是化约之。
作者的工作之所以呈现出这样复杂暧昧的面目,并非作者有意为之设障,而是多少反映出
问题本身的复杂难解以及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共识的匮乏
。事实上,作者的思考并非全然是一己独见,在近年来的自然法学术界,18世纪巴贝拉克以来的区分已经受到各种不同形式的冲击,几有土崩瓦解的趋势,不过其中的批判角度却大相径庭。比如,帕拉蒂尼(Palladini)主张,与格劳修斯不同,这个社会性传统中的普凡道夫其实是一个隐秘的霍布斯主义者;而塔克则认为,这个社会性传统中的格劳修斯和霍布斯持有相似的立场,他们都持有某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性概念,普凡道夫却是唯一的例外,他才是唯一的“天真社会性”传统的传人。
《自然社会》一书明显受到了上述研究的影响,作者试图将上述对立的批判取向整合为一个具有内在张力的体系,进而一劳永逸地解决近代自然法学派内部的“判教”工作——而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理解霍布斯、格劳修斯、普凡道夫三者之间的关系。可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态度其实是相当值得琢磨的。作者曾经有过一段可以看作全书的核心论点之一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