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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04 00:02

正文

作者:周湘茂,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就职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微信号:calin_xyz,邮箱:[email protected]

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这个问题一直萦绕着我,回答起来确实很困难,说大即大,说小也小,谈起来似乎空泛,做起来却实在而具体。它直接决定了律师的价值取向,进而影响到行为准则,这种影响类似于与法律相关联的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又不同于简单的道德范畴。要想回答好这个问题,它包含着法律素养、法律技巧方面的东西,因为这些是律师的立足之本,而又有着高于现实的法律信仰、职业准则等理念上的内容。

作为一个好律师,首先要有自我的内心价值评判。即在自己主观上端正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我认为我这样做就是一个好律师”,每个执业者都可以自我评判,并且拿出一大套侃侃而谈的理由。这样自信回答是建立在内心自我确信的基础上,已经有了一套成熟的价值观念和体系。苟且不论价值观念的正确与否,但凡执业时间较长的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这种自信,因为自信来自于丰富的法律实践,来自于办理的无数个成功案例对自身的影响,而自信又是从事律师行业的立身之本。但是这种内心价值判断标准必须是主流和正确的,自说自话和自我确信与社会判断应当做到统一,甚至在更多时候自己的判断要服从于社会的判断。江平先生的演讲《我心目中的律师是如何形象》常常萦绕在耳畔,虽做不到一日三省,但在每一个关键的法律行为决策之前,总会有一种力量在提醒着我要做一个不仅对当事人负责,还要做一个对社会、对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有益的人,这样才不辜负于十几年的寒窗苦读和教授前辈们的谆谆教诲。

作为一个好律师,其次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这些素养包括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从纷繁的事实和证据中抽茧剥丝,找出核心问题所在,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一定程序据理力争。这些都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在这中间存在着认真和不认真的区别,也有着经验和知识的差距,但通过时间和学习都可以得到补充。

作为一个好律师,再次要更擅长于找准案件胜诉的要害。要做到充分运用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和敏锐的捕捉技能显得更加犹为重要。技能应当是好律师的评判标准之一,随之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如严格保守当事人秘密、忠诚于客观事实本身、防止沦为单纯依靠职业技巧而谋求胜利的操手等等。

作为一个好律师,同时应该是一个有耐心的倾听者和澄清者。耐心倾听是一个好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所谓痛苦着你的痛苦,悲伤着你的悲伤。在当事人受情绪影响无法冷静地描述问题时,不妨先听听当事人的倾诉,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另外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很多当事人缺乏诉讼经验,而且很多时候对法律一知半解或产生误解,再加上不了解诉讼程序,因此,很有可能对律师的工作产生误解,甚至是不信任。这时,作为一个好律师,应该对当事人的误解表示理解,同时用通俗的语言澄清、用真诚为当事人服务的行动赢回当事人的信任。当然再完美的诉讼结果也不一定会受到当事人的绝对满意,诉讼总有胜与败,即使败诉,只要尽到了应尽之义务,也是一名好律师。我们可以口号性地喊出,不以胜败论英雄,但胜诉肯定是第一追求。无论胜败均能得到客户的信服和理解,这才是一个真正的好律师。

在办理案件之中,执业律师经常会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和提出疑问,也可以说是一种自我检测,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中更为明显。

第一层次的检测是自我行为合法性检测。检测我自己这样做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样对当事人作出的回答是否于法有据。对自身行为检测如进行调查核实、取证,能不能这样进行,有没有引导的嫌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的红线在哪里。这种检测是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始终确保自身行为在法律范围之内。对当事人咨询问题的回答、或者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这些则是基于对事实判断结合法律产生的有效服务,提供产品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律师的判断能力,当然也反过来影响着客户对该产品供应者素质的评判。如果一个本不能取胜的官司,因为个人能力的主观原因和素养不足的客观原因,信誓旦旦能有十足的胜诉把握;如果一个本来具有极大风险和瑕疵的合同,没有看出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草率同意当事人签署合同,这些都是供应的法律产品质量不高的表现,也是对律师素养的一个检测。客观上总是相对公平,有些判断需要用市场说话、靠质量取胜。

第二层次的检测是职业理念相符性检测。自己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职业理念,部分执业者往往在第一层次判断中就停下脚步,很少进行第二层次的思考,只有在发生一些事情、产生一些问题后,偶尔会驻足想一想自己的这种行为是否和法律信仰一致、是否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相悖。这种思考还不能成为大多数的常态,没有成为约束自己行为的标准。更多时候我们在相信法律约束的时候而忽视了道德的力量,这种来自道德的制约力应该较之法律更加具有自我约束性。知易行难,学到的和认识上的与实践中总会存在一定偏差,知行合一是亘古不变的自我追求,这样也才能符合新时代背景与国人传统对自我的约束和历练,律师更离不开自我道德约束。

第三层次的检测是法治建设推动性检测。通过律师推动法治建设。很多人看到律师这样标榜会发出“呵呵”的不屑笑声,这也正是这个话题说大就大、说小也小的原因,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能否认律师的重大作用。如果连律师自身都在否认自身的作用和价值,更加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自我否认是基于认识的狭隘和视野的局限。近些年出现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暴力拆迁案以及重大法律法规的修改,律师都在其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如果说法治进程是一个向前不停奔流的河水,那么重大典型案例是巨浪,办理的每一个琐碎的离婚案、交通事故案、借贷案就是河道中的水珠,没有水珠很难汇集成强大的水流。目前,传统厌讼观念逐渐得到扭转,党委政府要依靠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方式和能力,律师在不断拓展市场的同时无形中成为了其中的重要推动者。所以,立足于大的视野观察自己行为要以是否推动法治建设进行衡量,而不是单纯依靠技巧或者投机手段取得个案胜诉为目标,正确把握好维护合法权益的有限原则,不是着眼于脱离社会之外的个人权益无限制扩张,从律师做起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影响到身边的每一个人。待到全社会都能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这样律师才会有更加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