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微平台发布《关于本市“4+7”试点续约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本市“4+7”试点采购周期延期,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同步执行
(时间另行通知),延期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仍执行原有政策。
本次续约范围为“4+7”试点中选的25个药品。续约价格即为本市新的中选价格,原则上续约价格不高于
联盟地区中选药品价格水平
。续约年采购任务量原则上不低于
首年任务量
,并参照历史用量和增长率制定。
原中选药品企业根据续约规则,于
2020年3月24日9:00至25日17:00
加盖公章价格确认表传真至010-89152647,确认续约价格。
1
、本次续约范围为“
4+7
”试点中选(以下称原中选)的
25
个药品。
续约价格
即为
本市新的中选价格
,原则上续约价格
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药品价格水平
。续约年采购任务量原则上
不低于首年任务量
,并参照历史用量和增长率制定(药品名单和任务量见附件
1
)。
2
、对
原中选且联盟地区中选
的药品,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
联盟地区中选价格
的,可以
直接续约
1
年
;对
原中选但联盟地区未中选
的药品,如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
联盟地区中选平均价
的,可以
直接续约
1
年
。在此基础上,对联盟地区带量采购入围企业
3
家(含)以上
的药品,如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
联盟地区最低价
的,可以
直接续约
2
年
。
3
、按照“双向选择,带量分包”原则,如原中选药品不同意直接续约的,医疗机构
将从联盟地区中选结果中选择
1
个中选药品
,作为本单位供应药品。如原中选药品接受不高于
扩围中选最高价的
,也可
纳入医疗机构选择范围
。全市汇总后,医疗机构分别与接受价格的企业分包带量签约
1
年;不接受价格的企业的任务量自动转给其他签约企业中的最低价企业。
(一)组织企业确认续约价格
请
原中选药品企业
根据上述续约规则,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
9:00
至
25
日
17:00
加盖公章价格确认表(附件
2
)传真至
010-89152647
,确认续约价格。
(二)启动医疗机构与企业双向选择
对于
原中选药品未能直接续约
的药品,采购平台拟于
3
月
26
日开放系统功能,启动
医疗机构网上遴选工作
(另行通知)。汇总各医疗机构遴选结果和各企业计划任务量,与相关企业确认签约价格。
(三)全面执行续约(签约)结果
鉴于当前本市仍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且本市“
4+7
”试点首年采购周期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到期,为确保临床和患者用药延续稳定,统筹考虑本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经研究,决定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