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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从淄博市国税局了解到,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另一方面,通知要求,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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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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