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唐志华丨李珺丨韦薇
2017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2年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颁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后,上海市落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2.0版政策。
《意见》共分十六条,给予外资研发中心多方面的、力度空前的政策支持,这些政策主要侧重如下几个方面:
对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和创新技术项目提供资金资助和支持
《意见》出台了支持外资在沪设立研发中心的具体资助政策,包括对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给予一定标准的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1]。针对跨国公司近年来呈现的开放式创新趋势,《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要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各种形式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有效对接跨国公司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的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对外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基于一定标准的场地资助[2]。此外,《意见》还提出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制造等工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资金支持。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科研机构、政府平台、社会资本合作
《意见》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项目和产业基金、国内外创新服务渠道和社会资本等资源进行对接,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资源和平台进行研发创新资源的共享,促进研发成果尽快转化。其中,《意见》提出,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利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计划项目专家库、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各大政府科研平台,并为外资利用这些平台和渠道提供引导和支持政策,并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市进行产业化。[3]
聚焦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落地
聚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落地是《意见》最突出的亮点之一。《意见》提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的每项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的给予资助[4],通过专利优先审查和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渠道探索开展集专利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完善行政和司法两条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同时,《意见》鼓励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国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沪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创造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的良好环境。
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简化进出境政策
对外资研发中心来说,上海在国内乃至周边国家中具有独特的人才资源优势。对此,《意见》也出台了多项措施帮助外资研发中心吸引和集聚科研人才,包括对中国籍人才出入境、外籍人才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提供便利措施,外籍人才也可以参加政府计划项目的专家库,特别是《意见》在全国首次提出,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研发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手续,为研发中心的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最大化的便利。
其他支持政策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意见》还将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的进口手续和报检手续,为研发中心运营提供便利条件;在金融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方面,《意见》将自由贸易账户的适用拓展到了外资研发中心,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享受跨境金融服务政策便利,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参保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设备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等保险产品。
《意见》不但规定了一系列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发展和运营的具体优惠政策,同时还明确了负责各项政策落地的各个具体部门,使得各个部门权责分明,具有实践操作指导意义。《意见》所制定的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将促进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作为科创中心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将使外资研发中心在上海实现更好的发展。
[1]《意见》第一条规定,对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照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资助。
[2]《意见》第二条规定,各区对开放式创新平台,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照30%给予三年场地资助。
[3]上述内容见《意见》第5-8条。
[4]《意见》第十条提出,对每项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总额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个国家;对获得授权的高质量国内发明专利,每项最高可资助1.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