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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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
聘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或缩减产假;
女职工要有“痛经假”;
产假结束后还能有30天的奖励假……
这些对于女职工的福利,
在今年6月1日起就能享受到了。
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女职工能得到怎么样的保护?
二孩放开后,关注产假的女性职工越来越多了,产假怎么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依然是职场中“准妈妈”关注的焦点。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新《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
同时,孕期女职工可以享受以下保护:
除怀孕之外,经期的女职工也享有福利哟~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需给予一定的假期。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中,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同时,单位应当结合其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需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当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时,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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