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找的人多,一个案子接还是不接,一个人帮还是不帮,经常纠结。不是看钱,而是看案件冤不冤,看案件的社会意义;有时案件很冤,很有意义,但就怕无法解决,让当事人失望;还怕时间跟不上,耽误了别人;有时纯粹是没有心情,不想往前,想停下来,累了,想休息,想睡觉,却又睡不着,比如今天.....
又比如云南张作新案,我研究几天,确认很冤,张作新的妻子、儿女找到我,求我申冤,我说事情太多,只能推荐给别的好律师做,他妻子一下就跪了磕头哭.....我怎么受得起呀......看着别人哭,其实我也想哭,看着别人无奈,自己也无奈,思前想后,天就快亮了……
张作新的一对儿女,为申冤吃尽了苦头,曾在法院门口磕破了头,又拼了命地争气上进,分别考上了武汉大学和西南师范大学。特别是她的女儿,受过的苦难,超乎想像,至今只跟我一个人说过......
女儿说,父亲身体极差,原来丽江监狱就不收,保山监狱为什么敢收?他们不怕出人命吗?她好担心,怕父亲会死在保山监狱......
这种求助,让我怎么推?推无可推,于是我寻找可以提供帮助的同伙,还要考虑到差旅费的节约。最终,我邀请知名律师昆明的曾维昶律师一并为张作新申诉,首先我们申请监外执行,毕竟生命和自由最为宝贵。一旦张作新的生命有危险,后来的申诉就意义不大了。
保山监狱很重视,认真研究了我们提交的材料,很快启动了监外执行程序,也通知了家属到监狱签署了《担保保证书》,同时发函到石首市司法局征求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石首市司法局也回函同意接收张作新进行社区矫正,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家属翘首以盼张作新能回到居住地住院治疗。
然而,风云突变,前几天家属接到保山监狱通知,决定对张作新不予监外执行。曾律师随即电话询问监狱领导,被告知,由于所属监狱医院及生活卫生科认为张作新靶器官没有受损,因此没有将张作新的《监外执行申请书》上报讨论,意即不予监外执行,继续监狱内观察病情。
家属极度担忧,张作新能不能活着出来?
家属高度怀疑,有法外力量在干扰,害张作新的对方和泸水县法院在使坏。家属说,保山监狱收监第二天早上,3月29日曾律师会见后第二天,泸水县法院陈胡荣副院长两次带着傅卓江侄儿简海峰到监狱会见张作新,就富宝公司财产分配问题,要求张作新签字结帐,说只要家属配合拿300万出来,财产不执行,他们也可以给保山监狱发函办理监外执行。
律师坚定地认为,现有证据及张作新本人病情状况,完全符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保山监狱以监狱医院及生活卫生科的意见为由,不予同意监外执行,是与医学证据相冲突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是在以张作新的生命冒险。对此,我们将立即申请权威鉴定部门对张作新病情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
我们坚持认为,张作新无罪,病情危重,人命关天,希望保山监狱排除干扰,立即将《监外执行申请书》上报讨论。
恳请保山监狱李金平监狱长、杨发建主管副监狱长,高度重视,稍稍有一点怕出人命的谨慎,发挥司法人道主义精神,立即恢复暂停的监外执行程序!求求你们了!
徐昕
2017/6/17日凌晨
暂予监外执行紧急申请书
申请人:张作新
委托代理人:曾维昶,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昕,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立即对张作新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与理由:
张作新于2012年7月2日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后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止)。因张作新一直不服判决而申诉,2017年1月11日,泸水县人民法院对张作新裁定收监执行,现在贵监狱服刑中。
一、二审律师及申诉律师坚持认为张作新是无罪的,是天大的冤枉,张作新本人、家属一直都在坚决申诉。张作新生命危急,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属于监狱拒收的危重病人,收监执行无法医治,随时会有生命危险,应当紧急决定监外执行。人命关天,若执意收监继续执行,张作新突死于狱中,家属、律师必然坚决维权,责任谁来承担?
一、张作新是被丽江监狱拒收、云南省公安厅认定的危重病人
2012年11月19日,一直因病情危重而被长期取保候审的张作新被送到丽江监狱服刑。次日,即11月20日,丽江监狱发现张作新属于危重病人,立即紧急送往监狱医院住院抢救,查出张作新患有原发性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糖尿病、冠心病、高尿酸血症、右肾小结石、尿蛋白、左心室壁增厚、左心室舒张顺应性降低等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病状(见丽江监狱医院《体检表》)。监狱医院于当日即作出暂缓收监的建议,丽江监狱当即退回泸水县看守所。2012年12月3日,云南省公安厅也认为张作新“不宜收监”,遂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云公监回居暂通字[2012]5号),对张作新暂予监外执行。
二、保山监狱医院认为张作新病情危重,“随时可能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可能“直接危及患者生命”
2017年1月19日,张作新刚收监执行,旋即病发。当日9:00即送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经监狱医院初步诊断(我们认为是不完整诊断),即诊断出张作新具有原发性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并认为鉴于监狱医院的技术条件,可能会存在“血压控制不良、高血压危象、脑血管意外的发生”等情况,“必要时将及时转送病人至狱外医院进一步给予抢救、检查、治疗”(见保山监狱医院《病情告知书》)。
三、张作新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病状确凿无疑,其病状远高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须立即保外就医
(一)2011年2月19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张作新到怒江中医院就诊
诊断结果:1、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2、糖尿病;3、疑似冠心病;4、高尿酸血症;5、左室舒张功能降低;6、高血压危象。诊断结论:病情危重。
保外就医法定条件: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疑似冠心病、左室舒张功能降低)。
处理结果:法院裁定监外执行。
(二)2012年11月12日,在监外执行期间,张作新到怒江中医院复诊
诊断结果:1、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2、胆囊炎并胆囊息肉;3、右肾结石。
处理结果:继续监外执行。
(三)2012年11月20日,丽江监狱医院体检
诊断结果:1、原发性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2、右肾小结石;3、有尿蛋白;4、左室壁增厚、5、左心室舒张顺应性降低。
保外就医法定条件: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左室壁增厚、左室舒张顺应性降低)。
处理结果:暂缓收监,被丽江监狱拒收。
(四)2016年12月6日,张作新在石首市人民医院就诊
诊断结果: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
(五)2016年12月6日,张作新在石首市人民医院就诊
诊断结果:1、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217/121)p120;2、糖尿病。
处理结果:建议门诊治疗。
(六)2017年1月20日,保山监狱医院《病情告知书》,初步确诊(不完整诊断):原发性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
1、张作新存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诊断具有疑似冠心病的病状,符合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表现;
2、张作新确诊心脏左室壁增厚,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中的“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病状,证据确实;
3、张作新确诊心脏左心室舒张顺应性降低,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中的“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病状;
4、张作新存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的病状;
根据规定,只要具有以上1、2、3、4之一病状,就已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法定条件,即“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而张作新具备上述四项病状,完全符合且病状远高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且并发糖尿病、冠心病、胆囊炎并胆囊息肉、肾结石、高尿酸血症等多种严重疾病。张作新属于病魔缠身的多种严重疾病患者,随时威胁到生命安全,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四、张作新收监之前,一直接受治疗,但病情毫无好转,反而加重。如今收监,加之张作新心理严重受到伤害,其求生意志下降,必然导致其精神和身体状况更加危急。
综上所述,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为保障人权,为避免张作新溘然死于狱中,同时也为了降低保山监狱因医疗条件差而可能造成无法抢救或者抢救不及时的国家赔偿风险。我们认为,应当依法对张作新紧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烈呼吁并申请对张作新暂予监外执行!冤情沉重,人命关天,恳请依法立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证据名称 | 证据内容 | 证明目的 |
丽江监狱新入监罪犯《身体检查表》 | 确诊: 1、原发性高血压三组,极高危组; 2、右肾小结石; 3、尿蛋白; 4、左室壁增厚、左心室舒张顺应性降低; | 1、证明张作新不符合收监法定条件,被丽江监狱拒收; 2、证明张作新患有高血压三组,极高危组,合并靶器官受损,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
保山监狱《病情告知书》 | 诊断: 原发性高血压三组极高危组; 确认风险: 1、血压控制不良; 2、高血压危象; 3、脑血管意外的发生; 4、随时可能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5、危及张作新生命 | 1、证明保山监狱已经初步确诊(非全面诊断)张作新患有原发性高血压三组极高危组; 2、证明张作新随时有生命危险,不应被收监。 |
《湖北同济医院》病历(2015.04.9) | 诊断:鼻咽炎、右鼻腔粘连、慢性鼻窦炎。 | 证明张作新在监外执行期间均身患多种疾病。 证明张作新在监外执行期间一直处于治疗状态,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
《石首市人民医院病历》(2016.12.16) | 诊断: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 |
《石首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2016.2.19 | 诊断: 1、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217|121); 2、糖尿病。 |
微信聊天记录 | 张作新与石首市东升镇司法所的所长邹中炎间的聊天记录 | 证明 张作新在武汉治病期间,将自己的动向主动向社区矫正人员报备,没有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和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情形 |
EMS邮寄单 (2013.11.23) (2015.02.06) | 给看守所、法院邮寄病历资料 | 证明张作新在狱外执行中一直治病并保持着与法院联系。 |
张作新在云南省高院视频截图(2015.07.28) | 张作新亲自到云南省高院领取《驳回申诉通知书》 | 证明在保山监狱收监前,张作新不仅没有脱离法院监管,还主动到法院申诉 |
租房合同 | 张作新在省高院、省检察院对面租房的合同 | 证明2014年、2015年、张作新没有脱离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监管 |
通话记录 | 张作新与泸水县法院杨雪勤庭长的通话记录 | 证明张作新在监外执行期间,主动打电话与泸水县法院沟通,不仅没有脱离、逃避法院监管,还积极与法院沟通。 |
张作新《取保候审、监外执行一览表》 | 张作新长期取保候审、监外执行。 | 1、证明长期以来张作新不适宜收监; 2、证明自2009.5.15起至本次收监共仅353天。 |
云南商人张作新3年被审7次
张作新:我有功无过
都市时报
记者刘海川
从2009年至今,湖北商人张作新经历了人生中最艰难的时刻。在这四年中,他因“职务侵占罪”被泸水县县、怒江州两级法院审判,从被判有罪到“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历经7次审判后,最终仍无法避免10年牢狱。
在这7次审判、11份法律文书和被告人不断上诉、申诉的背后,是民事经济纠纷和刑案之间模糊的分界点。而在本案中,一份公司账目——本案的关键证据,怒江州两级法院却“驳回调取证据的申请”的做法也让被告方质疑。
张作新说:“因为拿了家里太多的钱,我跟妻子吵了无数次的架,最终也因为这个烂尾公司离婚了。”
时间回溯到2004年12月8日这一天,已在云南各地四处打拼多年的湖北省石首人张作新,在朋友傅卓江、傅杰父子的邀请下前往怒江州——不久,三人在片马口岸合伙成立富宝矿业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矿区主要设在缅甸境内。
“缅甸矿资源丰富,我们之前对公司的前途很有信心。”张作新说,按照双方的出资和约定,傅氏父子任正副董事长兼正副经理,占90%股份,张作新占10%股份任监事。然而,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仅仅5个月后,公司原本良好的发展势头却因缅甸国内各种复杂的原因急转日下。为了应付工人工资等日常开支,公司也欠下巨额债务。
公司面临困局,股东之间也有了不同的打算。张作新说,2006年1月,挣扎半年公司账面上越来越紧张,他便向朋友借来300万元资金“救急”,但仅仅到账5天后,公司账户上的300万元“救命钱”就被股东尽数转移。随后,傅氏父子也先后离开了公司。“我去查看了公司的账户,只有8分钱。”张作新如是说道。
大股东一去不返,公司尚有1000多万元巨额债务急需偿还。张作新只好一个人独自支撑公司所有的运转。2006年9月4日,张作新向怒江州和泸水县有关部门反映公司真实情况,请求当地政府派驻工作组监管公司,但未被批准。在一直联系不到傅氏父子的情况下,张作新开始自掏腰包,以解公司燃眉之急。
2007年10月3日,张作新终于联系上了傅氏父子,带着公司账目远赴广东,并与对方召开了股东大会。根据账目显示,三年来,富宝公司共负债约1600万元,公司估值约20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约定,傅氏父子将其手中的90%股份以350万元转让给张作新,并约定“公司所有债务皆由张作新偿还”,双方还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书》和《委托书》。
时至2007年12月10日,同在片马口岸经营缅甸矿区的林华商号有意收购富宝公司,张作新遂以199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转让给林华商号,并约定所有债务由张作新偿还。随后,林华商号先后支付了1100万元给张作新,用以处理债务和支付工人工资,并代为偿还240万元公司债务。
“支付完这些后,林华商号还有650万元的尾款,我按照《股份转让意向书》中的约定,提出从这650万元的尾款中支付350万元给傅氏父子,但对方没有同意。”张作新回忆。但他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350万元”迟到的股份转让费,“让傅氏父子找到控告的理由”。
张作新:“最开始抓我的理由是假冒公司公章,但后来发现公章没问题立不了案。后来又说我走私枪支、之后说我走私毒品,这么荒谬的理由后来也不了了之。”
2009年,傅氏父子向怒江州公安局以“张作新职务侵占并捐款逃跑”为由报案。同年,张作新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7月6日,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犯挪用资金罪,起诉到泸水县人民法院。
泸水县人民法院2010年10月8日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作新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成立,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作新有期徒刑10年,追缴人民币1092万元。
尔后,张上诉至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9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
2011年7月,怒江州中院裁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了泸水县法院和该院之前作出的对张作新的有罪判决,本案发回泸水县法院重审
长达3年的审判、上诉、申诉后,张作新的案件又被打回原形,从头再审。
2011年12月,泸水县法院一审重审后,维持了最初该院第一次的判决结果。随后,张作新又提出了上诉。2012年5月,怒江州中院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了一审重审判决书,再次发回重审。
如是反复,2012年7月本案“第三季第一审”中,泸水县法院仍然判处张作新10年有期徒刑,追缴1092万元侵占款。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继续申诉。随后,怒江州中院驳回了张作新的申诉。
张作新:“一个账面上只有8分钱的公司,被我卖了上千万元,我处理掉了公司的所有债务,即便是没有及时付清转让款,咋就变成罪犯了呢?”
近4年经历了7次审判,从法院拿回11份法律文书,如今,张作新因病被允许监外服刑。重新获得“自由”的他拖着有罪之身,带着一家人一直坚持申诉,“我坚信自己无罪。”而记者从云南省高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张作新的申诉,并进行了申诉审理。
依据侦查机关在2009年3月31日的询问笔录,警察问傅卓江为何要控告张作新涉嫌经济犯罪时,傅卓江回答:“他把公司卖了,没有履行《意向书》的规定,没有把我转让给他的90%股份转让费汇过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张作新则称,“是傅氏父子先拒绝,再控告”。
这也成为了本案的焦点之争。根据卷宗显示,2007年10月3日,随着公司情况越来越糟糕,傅氏父子想将90%的股份以350万元转给他,“但股份转让意向书上并没有约定支付转让款的具体时间。”张作新认为,正是对于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有异议,才导致他才成了一名罪犯。而对于“卷款逃跑”一说他也不认可。“意向书签订后,整个公司被卖了,我一直都在安排人员在当地处理债权债务,并没有卷款逃跑。”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张作新出示了一份收购他们公司的林华商号公司的证明。在张作新看来,公司卖了后,这笔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我不是不给,也曾经向傅氏父子表示过,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等到林华商号的600多万元尾款到账后再支付”。
对于张作新的说法,傅卓江在2009年3月31日的供述中也曾侧面印证过:“我知道他把公司转让以后,向他索要意向书中约定的350万元转让款,他说要等林华商号的尾款中支付给我,但我坚持不同意,直到现在张作新也没有履行约定,这就是我们要控告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本案审理的3年内,其代理律师李维先后找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等10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会诊”。专家们也为此出具了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股东经济纠纷案,而并非是刑案,且法院在证据调取程序中也存在瑕疵。
都市时报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记者刘海川)
http://xw.kunming.cn/society/content/2013-10/14/content_34214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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