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为一种材料试验机,如图1所示。权利要求1为:一种材料试验机,包括夹具1和连接构件4,在夹具的轴11的根部刻设外螺纹11a,连接构件4具有用于嵌入轴11的孔41,在轴11及连接构件4分别形成的各横孔中插入销6,外螺纹11a固紧锁紧螺母2,使夹具与连接构件一体化,在孔41的开口部形成向外侧扩展的锥形孔41a,锁紧螺母2具有嵌进锥形孔的锥形部2a。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在孔的开口部形成向外侧扩展的锥形孔,锁紧螺母具有嵌进锥形孔的锥形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上下夹具的轴心一致无错位。对比文件2为波导滤波器,如图2所示,锁紧螺母18具有锥形部20,套管7设有与锥形部20相配的锥形孔23,螺杆6嵌入螺纹孔17中。通过使锥形部20嵌进锥形孔23中,减少螺杆6在频率调节过程中的侧向偏移。对比文件2公开了锥形部的作用是减少螺杆的位置偏移,看起来似乎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那么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案例2的分类号为G01N3/02,对比文件2的分类号为H01P1/20、H01P7/06,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案例2通过将锁紧螺母嵌进锥形孔来实现上下夹具安装后轴心一致无错位,轴11和连接构件4都是连接部件,用于将夹具安装固定。而对比文件2是波导滤波器,通过在腔体8中旋进或旋出螺杆6进行频率调节,螺杆6是频率调节部件,与轴11的作用完全不同。虽然对比文件2与案例2的螺杆、锁紧螺母等结构看上去形似,但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案例2的上下错位的技术问题,两者中的螺杆、连接构件(腔体)作用完全不同。另外,对比文件2与案例2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不属于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领域,也不是通用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想到去对比文件2所在的领域寻找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出技术启示。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当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只有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相关技术手段时,才认为存在技术启示。(阎良萍|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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