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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领域创造性审查中的考量因素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31 11:56

正文

  在创造性的审查中,审查员需要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认为存在技术启示的一种情况是: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实际审查中,审查员通常会基于技术问题或区别特征进行专利检索,当检索到对比文件时,还需要考虑,如果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属于完全不同、相隔较远的技术领域,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本文中,笔者通过两个案例,就如何考虑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技术启示的影响谈谈个人的理解。


 案例1

  案例1为一种注射器状的固相微萃取装置,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获得样品的注射器,包含收集样品的纤维;保护套,纤维可从保护套中抽取和退回;排出和退回装置,包括设置在把柄内、将纤维锁入排出位置并释放纤维使其退回的凸轮,以及为凸轮提供张力的张力装置;拇指致动器和活塞,推动拇指致动器时推动活塞,用单手操作排出和退回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排出和退回装置包括设置在把柄内、将纤维锁入排出位置中并释放纤维使其退回的凸轮,以及为凸轮提供张力的张力装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排出和退回纤维。对比文件2是一种自动笔,与案例1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公开了设置在笔筒内用于排出和缩回笔尖的装置,包括一对凸轮以及提供张力的弹簧。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排出和缩回笔尖(纤维),但是对比文件2与案例1的技术领域相差太远,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规定可以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但需要考虑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进入“其他技术领域”。实际检索中,审查员首先会在专利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如果没有合适的对比文件,则一般需要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进行检索。也就是说,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再看案例1和对比文件2,案例1涉及的注射器状的固相微萃取装置,按压致动器,纤维从保护套排出,再按压致动器,纤维退回到保护套。而对比文件2,按压笔帽,笔头从笔筒中排出,再按压笔帽,笔头退回到笔筒,两者结构类似,原理相同,是否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此外,自动笔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是普通技术人员非常容易且经常接触的产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案例1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案例1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去对比文件2所在的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案例2

  案例2为一种材料试验机,如图1所示。权利要求1为:一种材料试验机,包括夹具1和连接构件4,在夹具的轴11的根部刻设外螺纹11a,连接构件4具有用于嵌入轴11的孔41,在轴11及连接构件4分别形成的各横孔中插入销6,外螺纹11a固紧锁紧螺母2,使夹具与连接构件一体化,在孔41的开口部形成向外侧扩展的锥形孔41a,锁紧螺母2具有嵌进锥形孔的锥形部2a。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在孔的开口部形成向外侧扩展的锥形孔,锁紧螺母具有嵌进锥形孔的锥形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上下夹具的轴心一致无错位。对比文件2为波导滤波器,如图2所示,锁紧螺母18具有锥形部20,套管7设有与锥形部20相配的锥形孔23,螺杆6嵌入螺纹孔17中。通过使锥形部20嵌进锥形孔23中,减少螺杆6在频率调节过程中的侧向偏移。对比文件2公开了锥形部的作用是减少螺杆的位置偏移,看起来似乎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那么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案例2的分类号为G01N3/02,对比文件2的分类号为H01P1/20、H01P7/06,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案例2通过将锁紧螺母嵌进锥形孔来实现上下夹具安装后轴心一致无错位,轴11和连接构件4都是连接部件,用于将夹具安装固定。而对比文件2是波导滤波器,通过在腔体8中旋进或旋出螺杆6进行频率调节,螺杆6是频率调节部件,与轴11的作用完全不同。虽然对比文件2与案例2的螺杆、锁紧螺母等结构看上去形似,但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案例2的上下错位的技术问题,两者中的螺杆、连接构件(腔体)作用完全不同。另外,对比文件2与案例2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不属于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领域,也不是通用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想到去对比文件2所在的领域寻找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出技术启示。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当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只有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相关技术手段时,才认为存在技术启示。阎良萍|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孙雅曼 高云翔,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