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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9.
承接主体应当做好哪些台账,遵守哪些财务管理制度?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7〕8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到位、一些单位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为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
(一)加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建设。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以下简称地方分网)是其有机组成部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是地方分网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地方分网的建设维护工作,把地方分网建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二)规范地方分网域名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政府采购网统一域名制度,使用财政部指定域名建设地方分网。地方分网采用双域名的,应当确保财政部指定域名可以正常访问,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地方分网。
(三)提升地方分网服务功能。各地区要做好地方分网的升级改造和安全防护,改进栏目设置,完善地方分网信息发布和查询使用功能,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要建立健全地方分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库〔2015〕13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五)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信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自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