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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野格哈古雷斯”酒商业诋毁纠纷案(附音频)

知识产权家  · 公众号  ·  · 2024-04-24 11:2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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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 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野格哈古雷斯”酒商业诋毁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粤0304民初270 82号

二审案号:(2022)粤03民终21883号



裁判要旨


短视频账号经营者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发表评论或批评时,应当出于正当目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秉持客观真实、合理妥当的原则。经营者将尚无最终裁判的争议事实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的,属于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经营者在正常经营中积累的正当商誉应当予以保护。即使经营者曾经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实,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的肯定性评价,也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商品声誉。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圣罗拉公司)

原审被告:本人造(深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圣罗拉公司是涉案“野格哈古雷斯”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使用于利口酒商品。2020年11月30日、12月2日,抖音号“老宋的微醺23点”发布了涉案两份视频,视频中有“山寨野格”“国产小作坊的山寨货”“添加剂中的战斗机”“酒精味的化学原料”“不法奸商”“劣酒”等评价言论,也有抛摔“粉野格”酒的动作,同时表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官方声明此“粉野格”与其无关。上述视频被“抖音”平台上的其他品酒主播转发、引用。

2021年1月27日,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从未生产或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推广“粉色野格”或“粉红野格”酒类产品。2021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涉案商标无效,但该裁定在本案庭审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另,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曾对圣罗拉公司提起多起商标侵权诉讼,其中一宗案件判决认定圣罗拉公司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圣罗拉公司后诉至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视频中的言论属于经营者对竞争对手商品的评论。在2020年12月“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授权状态稳定、尚无生效判决认定该商标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告编造、传播野格哈古雷斯酒是“山寨品”、仿冒品,并使用否定的带有贬损性及煽动性的语言,容易使人误认为圣罗拉公司以侵权为业且产品低劣,超出了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损害了圣罗拉公司正常经营累积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抖音账号“老宋的微醺23点”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圣罗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3000元。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短视频平台传播广、受众多、粉丝粘性大的特点,令其“大V”主播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容易引导社会舆论。因此,“大V”主播在发表评价言论时应当秉持客观真实、合理妥当的原则,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不能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将尚无最终裁判的争议事实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以及宣传散步对真实情况的故意歪曲,否则就逾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不具有维护自身权利或消费者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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