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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设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6 07:11

正文

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 4月22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省法学会联合举办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讨会”在郑州召开,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各地检察院、法院、律师界的实务工作者近100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立法必要性、立法形式,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地位和调查取证,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起诉条件、诉讼程序等方面展开深入研讨。


研讨会现场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确有必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应松年


新中国行政法的立法过程是一条创新之路,例如制定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行政许可法。从目前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趋势以及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需要改变目前权利救济理念中只限于“主观诉讼”的取向,应将“客观诉讼”纳入行政诉讼法,进而 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引入,非常赞成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具体来讲,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中引入诉前程序,体现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良好互动与合作关系,应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在未来将其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


我认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无论是环境污染问题,还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需以行政机关为主,也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解决这些问题。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此外,针对目前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程序问题等,法院和检察院应当通力合作,立足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遵循诉讼规律的原则,共同携手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比如在双方司法解释中融为一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效果明显,凝聚了社会各界和检察机关的共识,大家越来越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试点工作一方面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模型,更为重要的是,试点工作显示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解决矛盾,而是这项工作对行政机关起到了督促作用。因此,不能简单以案件数量多少来衡量这一制度的价值。


试点工作将于今年7月结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问题也应运而生。鉴于时间紧迫,我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行作出授权决定,以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延续下去,然后进行相关立法。从长远来看,应当跨越公法、私法的鸿沟,制定单独的公益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程序进行设计和规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李浩


从民事诉讼法起草和修改历史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很早就成为一个立法上的重要议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很多专家是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立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通过对试点情况的评估,显示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良好效果,因此,当前情况下,建立这一制度非常有必要。


下一步,在构建制度的具体架构上,要 注意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进行科学定位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否适用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会影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要认真思考,才能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杨淑雅


从试点工作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初见成效。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些难题,如诉前程序缺少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案件类型新,界定范围、标准认识不统一,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审理难度大,效率有待提高等。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确定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身份 。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如果简单地把检察院视为当事人一方,一定程度上将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履行,这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定位不符。


二要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从现实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一个全面推开的授权决定,同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将来单独制定公益诉讼法。


三要建立程序性保障机制。 统一办案流程,确定标准、模式;适当扩大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侵害事实发生为标准,在立法中注意设置刚性措施。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 立法形式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胡卫列


应充分肯定,近两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是非常有效的,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有价值的积极探索。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双重作用。


环境保护领域 为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方面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能,也实现了对污染企业的治理,比一般的环境诉讼具有更大效能。


目前最适宜的办法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方式进行立法。关于未来的立法,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不同,统一制定公益诉讼法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可以采用在两大诉讼法中设立专章的形式进行,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设专章规定的同时,采用附属立法方式在专门的单行法律中进行规定,以作为补充。



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沈开举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益诉讼试点授权决定的文本来看,与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有所不同。


其他一些试点决定都有这样的表述:“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而授权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 没有 类似表述,决定表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说明此次授权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问题上的 坚定态度


那么,在这一基础上,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就是如何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其次是如何度过从现在到未来正式立法的空窗期。


当前采取授权决定的形式非常好,期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检察机关全面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问题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张建伟


通过对国外环境法发展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统观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环境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总的来看,应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为了建立好这样的制度, 一个路径 是全国人大立法,从试点逐渐推广到全国; 另外一个路径 就是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相关法律。例如,随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在修订过程中都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未来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诉讼法,立法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和环保团体以及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定位和区分。在环境公益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应该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以公权力来监督公权力,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 陈晓景


从短期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形式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中可以规定原则性条款,而有关具体实施办法仍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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