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按: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的申诉和再审,到天津大妈赵春华气球射击摊案,我不断呼吁个案推动法治:1、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2、呼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3、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两高及公安部酝酿新司法解释,仿真枪入刑或松动.......从记者的报道来看,事情正在往好的方向发展。
(摆射击摊获刑的天津大妈赵春华,二审被改判三年缓刑,在女儿王艳玲陪同下于除夕前一天回到家中)
“两高”及公安部酝酿新司法解释
仿真枪入刑或松动
看看新闻Knews
记者张正磊
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近期将制定有关枪支鉴定和判罚的新司法解释。此前1月16日,公安部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这被视作仿真枪管理调整的一个信号。
2017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教授侯欣一提出的一项提案,在假枪真罪案频出的当下,吸引了包括数十万枪迷、军迷在内广大网民的关注。
“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原本无错,但枪支的认定标准必须合理。”在这份名为《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的提案中,侯欣一如是说。
侯欣一援引公安部数据表示,2011年至2015年,中国“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为免刑事打击面过度扩大,侯建议枪支认定标准宜回归2001年的16焦耳/平方厘米(2001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另应依杀伤力大小实行枪支分类分级管理。
在搜狐网3月5日推出的2017全国两会提案建议排行榜中,侯欣一提案的投票数高居总榜单第四,截至3月7日下午2时24分共获69736票。
(2017全国两会提案建议排行榜上,侯欣一提案高居榜单第四)
这不是政协委员第一次建议修正枪支鉴定标准。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和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已提出类似的建议。蔡学恩还建议将仿真枪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更在今年提出应对仿真枪管理加快立法。
相比侯欣一提案获得的高度关注,公安部却相当低调。看看新闻Knews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近期将制定有关枪支鉴定和判罚的新司法解释。“具体不清楚,反正公安部正在召集各方面的专家商讨。”2月27日,南京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痕迹鉴定室主任明小刚,在电话中含蓄表达了可能会有的改变。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就此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求证,同时询问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与公布时间,但除最高检回复已将采访函交由业务部门处理外,截至发稿时最高法院与公安部还未回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分析,新司法解释不外乎以下三条路径:一是公安部认定枪支标准的规章不作为判决依据,二是根据枪支分级区别量刑,其三可能是一个综合性意见,即根据犯罪故意、主观故意、危害后果做出权衡。
“根据枪支分级区别量刑的可能性更大。”徐昕判断道。在他看来,出台新司法解释,意味着对旧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废止。
徐昕口中的枪支标准规章,是指2010年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这一编号为“公通字[2010]67号”的文件,修正了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认定标准,首次明确采用2007年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然而,看看新闻Knews记者检索相关文献发现,同以枪口比动能为指标,中国(国际)制式枪支标准为277.5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一文中,弹丸穿透皮肤最小值为16焦耳/平方厘米;香港《火药及弹药条例》与澳门《武器及弹药规章》的枪械标准为7焦耳/平方厘米。换言之,2010年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分别约为前者的1/154、1/9与1/4,显示出中国(内地)严控枪支的态度。
枪支认定标准大幅调低的一个显著后果,便是枪形物入刑案件激增。侯欣一检索判决数据库发现,2014年至2016年,涉枪案件连续三年近8000件,其中绝大多数为仿真枪案。毋庸置疑,此类案件判决后引发了巨大争议。
不过,在“仿真枪第一案”王国其案辩护律师周玉忠看来,当人们普遍将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仿真枪”、“玩具枪”入刑“原罪”时,实际忽略了以下两部司法解释才是“元凶”:一是2001出台、200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2014年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梳理涉枪案件相关判决书发现,广州小贩王国其多次被判实刑,天津大妈赵春华摆射击摊获刑案,都是据前者做出的判决;网购24把枪形物的刘大蔚,则是据后者被认定构成走私武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王国其案、刘大蔚案和赵春华案一审判决中使用的两部涉枪司法解释)
不过,就涉枪案件判罚而言,法官与检察官的意见并非铁板一块。福建省高检基层工作处处长黄予、浙江省高院法官虞伟华都曾撰文反对仿真枪等气枪案件入刑;过去一年,在仿真枪、玩具枪案进入公众视野后,相关判决也出现了松动。比如,长达7年讼战后,广州小贩王国其终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拿到43万元国家赔偿;刘大蔚案历经一年多申诉获再审决定;今年春节前夕,天津赵春华摆射击摊获刑三年半案,二审时被改判缓刑;因十年前购买的仿真枪被起诉的辽宁鞍山退伍军人于萌,也被取保候审。
事实上,各地检察院频频做出不起诉决定,亦表明检方对枪支鉴定和入刑存疑的审慎态度。今年1月10日,媒体报道湖南一男子给孩子网购火柴枪当玩具而被起诉,当地检察院很快回应将重新鉴定;2月17日,在河北廊坊售卖枪形物作为玩具枪的赵某夫妇,获得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3月3日,北京张某父子网购两支仿真枪,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做出了去起诉决定。
“我料到最高法会出司法解释,来应对当下的舆论或者民心。”与枪支鉴定标准死磕多年的周玉忠律师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王国其案7年7审过程中,他先后代理了近十起判罚较重的仿真枪案件,与最高法打过多次交道。在他看来,仿真枪入刑总体而言是往轻和无的方向发展,但在立法和已判决案件处理上,还有很长路要走。
入刑松动,在徐昕看来,说明执法者、司法者和立法者都发现了原先规则存在的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曾仔细研究刘大蔚案一审判决思路。在论文《刑法司法解释的能与不能——基于网购仿真枪案和掏鸟窝案判决的思考》中,叶良芳指出,严格遵循规则主义的裁判,结果却背离常识、常情和常理,乃是刑法立法的非理性和司法解释的任意性所致。比如以刚性思维看待仿真枪数量,直接排斥了“情节”中应该涵盖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结果等要素,也架空了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减免责任和出罪条款。
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胡岩与叶良芳意见相似。胡岩在《司法解释的前身后世》中表示,司法解释造成法官“解释依赖症”,损害其独立审判的能力。
叶良芳认为,导致“玩具枪”、“仿真枪”案件入刑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司法解释直接赋予行政规章以法律效力,由此扩大了相关犯罪的规制范围。
王国其案再审改判四年、赵春华案二审改判三年缓刑,坚持做无罪辩护的代理律师们都不认可这一结果。周玉忠猜测,此次两高若出台新司法解释,正是为了应对法官判决中的“尴尬”。
不过,对不断喊冤的众多仿真枪案当事人及家属、乃至更多枪迷而言,显然现已是“总攻”的时刻。恰如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的表态:“现在是理顺真枪、仿真枪、玩具枪管理问题的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此前的1月16日,公安部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和仿真枪(0.16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存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的,都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方式处罚。
作为赵春华和刘大蔚两案的代理律师,徐昕视此为“高层”想要调整仿真枪管理方式的一个信号:“由于仿真枪获罪出现了大量案件,因此这种行政管理也可以算是一件好事,仿真枪管理迈出了科学化的第一步。” 而司法解释,很可能是为配合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
不过,周玉忠对新司法解释不比徐昕这般看好与期待。他猜测,新司法解释可能按照分级管理的思维制定,但会坚守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枪支鉴定标准。这意味着,分级管理虽对今后涉枪案件当事人有利,但不会对已判刑生效的案件逐一平反。
在周玉忠看来,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涉仿真枪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相比,如何依法科学合理确定枪支和仿真枪的分类管理更为关键。在《解决假枪真罪问题公民建议稿》中,他拟出了具体分级方案:
以气体或弹簧等非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形物,正常使用条件下枪口比动能≥31.6焦耳/平方厘米,为高能量仿真枪,参考200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以2:1的标准折算为刑法中的枪支处理;
16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31.6焦耳/平方厘米,为较高能量仿真枪,也参照2009年司法解释以5:1的标准折算为刑法中的枪支处理;
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实行实名制,属于成人仿真枪;
0.16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为仿真玩具枪,适合十周岁以上人员玩耍;
枪口比动能﹤0.16焦耳/平方厘米,为玩具枪。
周玉忠希望官方对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鉴定标准进行彻底纠错,从而使以此判罚的涉枪案件得到纠正。进而言之,在枪支认定标准上,合理合法的途径应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适时启动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程序,并考虑制定《仿真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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