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操作朋友账户交易,累计交易股票154只,获利约7065万元,被罚款一倍
7月1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透露,近日证监会依法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3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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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可追溯至13年前。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任职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林庆义操作姜某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共获利约7065万元。
据了解,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搜集到了林庆义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劳动合同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其违法事实。
在此前举行的听证会上,林庆义提出几点意见:其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以行政处罚;对其行政违法事实的调查全面性不足,不应作出行政处罚;法院和证监会未对资金来源及归属确权,这种情况下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其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证监会的处罚金额过高,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证监会处罚委人士表示,第一,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交易的侦查结论,发现了林庆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第二,法院虽未对姜某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的争议作出终审判决,但林庆义在诉讼期间一直主张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为其本人所有,该案涉案期间证券账户及其资金由林庆义控制、占有、使用、处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第三,林庆义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且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已是较轻处罚。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鉴于林庆义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庆义违法所得7065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同时,博元投资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虚假交易,导致签署报告中多项财务数据大比例虚假。证监会责令博元投资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是太原化工2014年年度报告中并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存在误导性陈述;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太化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香港敏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安利材料股份超过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未停止减持。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敏丰贸易处以合计8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宗内幕交易案此前均有所披露,其中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原董事总经理张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ST新材保壳信息泄漏给堂弟张屹、大学同学闫华,张屹分别用其父亲、母亲、前妻的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443.9万元,实际获利22.8万元。证监会决定,对张江处以30万元罚款;张屹没收违法所得22.8万元,并处于68.5万元罚款;另一当事人闫华及郑宏没收违法所得177.7万元,并处以266.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