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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电动车起火责任谁担?6起案例,引以为戒!

西译卫士  · 公众号  ·  · 2025-03-2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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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
人们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但因违 规停放、违规 充电 或改装、更换锂电池
引发的事故触目惊
一起来看以下6起典型案例
了解一下车主、物业、卖家、房东等
不同群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案例1

将电动自行车停在楼梯间
罚款850元

2024年3月,北京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深入辖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瀛海镇四海路中旅亦府小区的一栋高层住宅中,一居民为图方便将 电动自行车停在了自家门外楼梯间,而且拒不整改,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 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将电池拎回家充电,引发火灾
行政拘留10日

2024年2月22日,北京通州区一高层住宅小区27楼起火。经查, 火灾为该层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拎回家中充电突发故障所致。

通州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 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违规携带电池回家存放,引发火灾
行政拘留12日

2024年1月4日,北京房山区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是当事人 违规将 电动自行车电池 带回家中客厅存放,突发故障所致。

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过失引起火灾的当事人 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未制止违规充电引发火灾
物业、车主均担责

2021年10月28日午夜,某地一层楼梯间发生火灾,造成停在该处楼梯边的三辆电动车及楼梯间电梯配件和交换机烧毁。勘查结果显示,涉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住在该小区的徐某、陈某, 使用物业公司管理的插线板给电动车充电,导致电气线路故障, 引燃两辆车,随后又引燃旁边弱电箱插电板充电的电动车。监控视频显示, 朱某将陈某的电动自行车推至楼梯间内充电,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路过现场未予以制止。

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4名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家庭财产 损失共200余万元。 其中, 小区物业公司和徐某各承 30%, 陈某和朱某共同承担 30%, 胡某承担 10%。



案例5

非法改装电池引发火灾
1人判三年六个月,1人判三年

2022年4月16日,某地一房屋发生火灾,致人员伤亡。事发后,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展开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 民房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 。此电动自行车为 原装铅酸电池,后被改装为锂电池, 导致电池仓失去自身密闭功能,使得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根据调查结果,该起火灾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 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 符合失火案追诉标准。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6

房东疏于管理,租户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致人死亡
房东、租户各判一年四个月

2019年某日,租户刘某将其私自加装了“增能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充电。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该电动自行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导致1人死亡,3人烧伤, 现场部分财物被烧毁。

综合案情分析,房东周某对其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租户为私自加装电池的电动车进行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租户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法院最终依法判决 房东周某犯失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租户刘某犯失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发生电动车起火事件

车主个人、小区物业、电动车厂商责任

究竟谁该担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过失引 起火灾的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 在高层民用建筑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 独立设置, 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充电设施应当 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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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

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预防电动自行车 火灾
这些要点请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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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西安消防公众号(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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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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