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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规则:从八达岭到雅戈尔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05 10:31

正文

认真对待规则

从八达岭到雅戈尔

本文作者:

柯勇敏,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候选人,清华大学与德国海德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2016年7月31日,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一周后,我写了一篇“伤者是’活该’,但动物园还是要赔”的文章(以下简称“旧文”),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分析。在旧文中,我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有部分侵权责任,源于其猛兽区的游览方式并不合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同行的安全标准相去甚远(具体论证请参考旧文《清华博士评老虎咬人案:伤者是“活该”,但动物园还是要赔》),至今我仍认为,旧文提出的对动物园管理义务的分析框架是十分有说服力的。可资佐证的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重新开业后,猛兽区的游览方式变成了乘坐园区提供的铁笼车,这正是我所提倡的,尽管其并非看了我的文章建议后改进的,有此变化,亦值得欣喜。本以为此事过后,游客被动物园老虎伤害的事件不再会发生,没曾想,仅过去七个月,类似的惨剧又在宁波雅戈尔动物园重演。2017年1月29日,来自湖北的张先生逃票进入雅戈尔动物园,并翻越虎区围墙进入老虎散养区,最终被老虎咬死。惨剧过去还不到一周,各式报道铺天盖地,舆论四起,挺人派与挺虎派对峙激烈,有体现对死者生命的伦理关怀的,也有哀叹国家保护动物枉死的,也有法律专业人士新鲜出炉的专业分析。阅读了大量的新闻报道和分析评论后,我发现,现有的关于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咬死人事件的分析存在诸多问题甚至错误。


第一,有公众号十分应景地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第40—45页),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的无过错责任,并指出,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该案虽为公报案例,但是通读判决书,其不仅对《侵权责任法》第81条理解错误,且对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免责事由制度杂糅并引,判决说理上混乱不清,参考意义十分有限。

第二,多数法律人的分析遵从了“死者张某因逃票进入虎区而被老虎咬死,动物园方面并无管理不当而无责任”的逻辑。这一看似无懈可击的论证实则遗漏了诸多疑点,欠缺说服力,体现出了对事实细节的忽视。我恰恰认为,这一事件中,有诸多事实细节需要进行更加详尽的分析,比如放置于虎区围墙外被死者当作梯子使用的木板如何评价(下文具体展开)。不能为了追赶热点速度发文而囫囵吞枣,有说服力的论证须建立在对事实的通盘考虑之上。

第三,最为重要的一点,也是我旧文着重强调的一点,“《侵权责任法》第81条中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并非仅指某项单一的注意义务,而是园区设计规划、游览方式、猛兽隔离方式、告知手段、巡逻监控等一系列注意义务的集合”,现有的分析多数观其一角而漏其全貌。


身虽在国外,但是心系祖国,阖家团圆的时光发生此等惨案,渴望家属能得到公正处理的欲望越发强烈,加上公众号编辑的诚挚相邀,于是有了本文。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从纯法律视角分析雅戈尔动物园的侵权责任,第二部分针对目前网上很多针对此事的一些观点进行评论。针对法律分析部分,如旧文一般需要交代几点:

其一,此部分属于法律视角的解释论分析,因而我的角色预设是法官。

其二,我与本事件的相关各方均不认识,不存在利益冲突,感情上我希望死者安息,理智上,我会分析各方的行为与责任。

其三,此部分分析所依据是事实是截止2017年2月3日24点以前互联网上所能获取的已确认的事实。出于对死者生命的关怀,我会尽可能地挖掘整个事件的事实细节,尽可能地展开有说服力的论证。若此后有新的事实披露,本文的分析亦需作相应更改,但是方法结构保持不变。

其四,有同仁在我旧文读后感中提及我的旧文属于专业性文章,晦涩难懂,由于功力尚浅,我只能先保证分析的专业性与说服力,至于通俗与趣味,留待以后慢慢弥补。

由于对于动物园侵权的一些基础知识已在旧文中有详细的阐释与论证(比如动物园侵权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动物园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等),在此不再展开,有需要者请参考旧文。以下直奔主题,直接以本事件中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为焦点渐次展开。

 

一、雅戈尔动物园侵权可能的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与承担的必要构成条件之一,在动物园侵权类型下,加害行为通常是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不作为,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情境代入,进行具体化,比如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动物园的加害行为就是未提供安全的游览方式。这一侵权法上的基础性构成要件却在雅戈尔动物园事件中被忽视,许多法律人直接以动物园的管理职责这一概念进行分析说明,照搬《侵权责任法》第81条,语焉不详,含糊不清,如果雅戈尔动物园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不作为,那么该不作为具体指什么?结合死者家属的控诉,我认为,以下三点可能构成怀疑雅戈尔动物园侵权责任构成的加害行为。

1.虎区的围墙为3米高的水泥墙加上70厘米高的铁栏杆构成,死者家属认为不够高,仍然存在翻越的可能。

2.张某翻越虎区围墙时借助墙边的木板,而该木板由动物园方放置,为翻墙提供了帮助,存在管理失职。

3.在张某被老虎咬住时,动物园方并未第一时间采取射杀老虎或者麻醉老虎的策略,导致营救不及时,存在救援不力。

 

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与承担的必要前提,在本事件中,具体指雅戈尔动物园的不作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基础理论请参考旧文)因果关系的判断须分两步:第一步须满足条件说的检测(若无则不),即如果没有雅戈尔动物园的不作为,那么张某就不会被老虎咬死,那么动物园的不作为就是张某死亡的条件,其满足了因果关系的第一层要求;第二步,该原因须具有相当性,其要求雅戈尔动物园的不作为极大地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objektive Möglichkeit),而非以“不同寻常”的方式导致了损害,如此方可满足因果关系的第二层要求。以下依次论证上述三种可能控诉各自是否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1. 围墙高度不足与张某的死有因果关系吗?

张某的家属在事发后认为,雅戈尔动物园虎区的围墙高度不足,并不能完全阻止游客攀爬。如果雅戈尔动物园将虎区的围墙设置为4.5米,如同监狱一般,那么根据张某的能力,想翻越进入虎区,几乎不可能,进而也无法与老虎有接触的机会,自然亦不会被咬死。就此而言,条件说检测是符合的。但是,其并不符合相当性检测,换言之,虎区围墙不够高并没有增加张某死亡的“客观可能性”。围墙本身在社会交往中意味着“禁止翻越”,这是基本的交往规则,越高的围墙意味着越强烈的禁止翻越的要求,总高度3.7米的围墙已经高于多数围墙,可能仅次于监狱的高墙。如此高度的围墙已经清晰地传递了强烈的禁止翻越的规范要求,加上围墙上的警示标语,一个理智的成年人以其最低的注意都能理解其中包含的交往规范,从而打消翻越的念头。因而对此通常可以期待的是游客不会作出翻越围墙的决策,而张某的行为恰恰违背了非常基本的交往规则,作出了“不同寻常”的翻墙决策,最终将危险现实化。3.7米的围墙+警示标语已足以强调翻越的危险性,就此而言,围墙不够高这一点并未给张某的死亡增加了“客观可能性”。

因此,围墙高度不足与张某的死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2. 虎区墙边放置木板与张某的死有因果关系吗?

通过资料检索我发现事发虎区围墙边上靠着一块木板,通过园区摄像头记录可以看到,张某正是踩着这块可作梯子之用的木板翻越围墙。那么动物园在此放置一块似乎不该出现的木板,与张某的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设想如果没有那块木板,那么张某在没有“梯子”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爬上3米多高的围墙,那么其也无法取得与老虎接触的机会,就此而言,条件检测似乎可以成立。但是,动物园在此放置木板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之间,并不具有相当性因果关系。原因在于:虎区的高墙+警示标语已经非常充分地传递了高度危险性和强烈的禁止翻越的交往规范,即使存在客观上可以凭借而翻越的木板,其并不会降低高墙+警示标语的规范意义,其也不会意味着,墙边有了木板这面墙就是可以翻的。基于相同的理由,一个理智的成年人以其最低的注意义务都能理解,木板并不会改变高墙+警示标语所传递的规范意义。通常可期待的决策仍是打消利用木板翻墙的念头,而现实是,张某利用了该木板,翻越围墙,将自己送入虎口,就此而言,虎区墙边放置木板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之间并没有相当性的因果关系。

分析至此可以作一小结,如果张某的家属以雅戈尔动物园虎区围墙不够高或者围墙边上防置了木板为由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其主张过不了因果关系这一关,动物园是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也无须再探讨,侵权责任不可能成立。其可能主张成功的,只剩下救援不力这一不作为。


3. 救援不力与张某的死有因果关系吗?

根据观看了现场的视频,阅读大量新闻报道,可以确定的是,在张某被老虎咬住后,动物园方面立即采取了放鞭炮、喷水枪的方式解救张某,但是咬人的老虎并不买账,并未松口,最后在事发后四十多分钟由特警将老虎击毙。有观点认为,动物园救援不力,措施不当,应该第一时间就射杀老虎,或者用麻醉枪将老虎麻醉。那么,雅戈尔动物园的救援不力与张某的死之间有因果关系吗?假设动物园第一时间将老虎射杀,那么经过及时的抢救,张某生还的几率很高,因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张某挣扎了一段时间。如此而言,条件检测似乎也能成立。根据一种专家意见,鞭炮或者水枪可能可以吓唬老虎,使其放弃攻击,但是也可能使老虎受到惊吓,更加暴戾,根据视频内容,可以发现在鞭炮的作用下,咬人的老虎并未松口,而是咬得更加激烈,就此而言,动物园的措施似乎是增加了张某死亡的“客观可能性”。

因而,我认为,动物园的救援不力与张某的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有责任,还需要考察动物园就该救援不力是否存在过错。

 

三、救援不力的动物园具有过错吗?

如果不考虑麻醉枪的准度以及药效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发挥,雅戈尔动物园的过错就可以聚焦于:其是否有有义务配备足以麻醉老虎的麻醉枪或者足以直接射杀老虎的其他枪支。


先看看现行法有没有规定动物园的配枪义务。

麻醉枪或者直接能射杀老虎的枪支都属于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该法总体上从颁行至今对枪支均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管制态度。第6条第1款第3项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备猎枪、麻醉注射枪。其他枪支并不在动物园可以配备的枪支序列,这也意味着,动物园无法合法地配备除了麻醉枪、猎枪以外的枪支。凭动物园自身的工作人员与装备配置想直接射杀老虎(猎枪是难以胜任的),恐怕并不现实。国内应没有一家动物园有合法配枪人员,雅戈尔动物园亦不例外。


至于麻醉枪与猎枪,《枪支管理法》并未强制要求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备,是否配备由各个单位自行决定。而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中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第4.1.6条规定了配备麻醉用品的要求。该条规定:动物园应配备麻醉捕捉用品,专人保管,定期检查。通常而言,吹管发射的麻醉针已经足以应付动物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麻醉枪基本无用武之地。但是在解释论上,《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第4.1.6条中的麻醉捕获用品是可以包含麻醉枪的,因此,单从现行规范出发,可有两种解释结果:

1.动物园只需配备麻醉枪以外的麻醉捕获用品,并无配备麻醉枪的义务。

2.动物园有义务配备麻醉枪。

基于以下三点理由,我认为上述第一种解释更加合理合法,即雅戈尔动物园并无义务配备麻醉枪。

第一,动物园配备麻醉枪的难度大、成本高昂

《枪支管理法》对动物园配备麻醉枪提出了十分严苛的要求,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第11条规定,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动物园配备麻醉枪需要满足严格的前置条件与程序。同时,在麻醉枪的日常管理上,《枪支管理法》第23条第2款规定,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要求专库专人,而且库房要设置摄像头,与公安部门同步管理,还要定期查验。如此一来,对于动物园而言,配备麻醉枪在现行法下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第二,并无明确的依据表明,麻醉枪的使用可以虎口救人

过往的使用麻醉枪的经验表明,使用麻醉枪射击大型动物,难以马上见效,需要等待数分钟甚至一个小时才能产生麻醉的效果。而这段时间恰恰是虎口救人的黄金时间。从立即见效的角度,其甚至不如鞭炮、喷水。(关于麻醉枪的功效可以参考相关专业性介绍)


第三,就动物园行业看,配备麻醉枪目前并非行业共识

我在旧文中曾经调查了国内十几家代表性的动物园的猛兽区游览方式并作了比较,分析猛兽区游览方式的行业共识。但是是否配备了麻醉枪,并非动物园需要向外披露的信息,亦难以查证,唯有从网上零星的资料片段中窥其全豹。从近十年来有关动物园麻醉枪的新闻来看,真正配备了麻醉枪的动物园十分稀少,真正在实践中使用过麻醉枪的动物园更是屈指可数。虽无精确的数据,但是可以大致确定的是:配备麻醉枪目前绝对不是国内动物园行业的通行做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雅戈尔动物园在法律上没有配备枪支的义务,在其现有装备的限度内,其对张某的救援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

至此,基本上可以得出结论,在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咬死人事件中,对于张某的死,雅戈尔动物园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其对张某的死,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而张某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也就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了。

 

四、法律之外:针对两碗难喝的鸡汤

法律视角的分析就此算是完结了,这也意味着结束了我的强项。法律外的道理我会讲但是没有别人写得好,但是,很多人针对此事煮的鸡汤实在难喝,有必要说几句。


1. 从八达岭到雅戈尔:什么是对待死者的正确态度?

从八达岭到雅戈尔,两起事件中有一批共同的人:坚定地认为受害人该死,老虎不该杀。老虎只是遵循了其在自然状态下的习性,最终遭到射杀,确乎可惜,但是,张某命丧虎口,却是更加可惜。我们人类社会奉行一项最基本的交往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上,你造成多大损害,承担多大责任(侵权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与禁止得利原则);你干了多大坏事,你就坐几年牢(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原则)。法律外也是如此,所谓善恶终有报,做多大的善事,结多大的善果;干多大的坏事,遭多大的恶报。那种只是出于重大过失,自甘冒险而作出错误决策的人就是该死的规则,是不存在的,也是不该存在的。受害人是有错,但是在法律上会有适当的制度去让他付出应有的代价,但其绝不是该死的。除了富有争议的死刑以外,没有人是该死的。而人类社会的另一项基本价值,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这一命题所引申出来的要求是,在挽救一个人的生命时,不论其道德上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是否劣迹斑斑,为其生命而在有必要时射杀一只动物是正当的,就此而言,特警并没有错。对动物的关怀首先要建立在对自己同类的关怀之上,那些把受害人的人命置于老虎命之下的人,对国家保护动物所体现的也是没有原则的随性的假关心。即便本事件中雅戈尔动物园没有侵权责任,也不意味着,张某就是该死的,这是对同类生命最起码的敬畏,也是对待死者应有的态度。


2. 死者是一个好丈夫或者好父亲的榜样吗?

敬畏生命是对死者应有的态度,但是有些人在此基础上认为,张某自己逃票,但是愿意为妻儿买票,足见其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丈夫和父亲,就此而言,张某是一个楷模。甚至有人引用了张爱玲的名句来表达对死者的敬重和理解:“中年以后的男人,时常会觉得孤独,因为他一睁开眼睛,周围都是要依靠他的人,却没有他可以依靠的人。”这一评价极富修辞美感和感染力,但却让我芒刺在背,初为人父的我,也恰好担任了丈夫与父亲的角色,但是我怎么也无法同意,张某的行为是一个丈夫或者父亲的榜样。经济拮据却愿意给妻儿花两百多买动物园门票,确实值得敬重和赞扬,但是通过这一情节建立的高大形象在他爬上虎区围墙的那一刻起就已荡然无存,一个有责任心的孤独的中年男子何以会如此不负责任地翻越这一可能会夺取他生命的围墙?既然知道妻儿都依赖于他,他又为何不好好爱惜自己?这哪里是一个负责任的中年男人的形象?


再者,雅戈尔动物园门票价格再高,都不能为逃票的行为提供正当性的论证,门票定价不合理自有其申诉渠道与解决手段,逃票绝不是合理的应对策略。中国确实存在贫困阶层的现实问题,这一阶层在整个社会中得到的关怀不够,处境不佳,亟待改善。但是,本事件绝对不是因贫困阶层处境不佳而起,将两者强行联系起来,是一种无风起浪的做法,只是博人眼球而遮蔽事实,扭曲道德。动物园本身并非生存的基本需求,属于文化娱乐消费,在人的需求层次上明显高于温饱等基本需求,将其与国外老人为孩子填饱肚子抢面包的事件进行联想类比是错误的。逃票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法律(违约)与道德(不诚信)双重边界。在我看来,一个负责任的男人如果经济拮据,可以选择在动物园门口等候,让妻儿进去观赏,此事难度并不大,更非苛求。囊中羞涩者并非其一人,我也曾有过。研二时中奖得一张价值千元的话剧票,苦于没钱购买相邻座位的同价位票,无法与热恋中的女友结伴而行,最终决定让其一人观看,而我则坐在剧场外楼梯上看书等候,最终心安理得,谈笑而归。如果张某逃票了可以成为励志的榜样、父亲丈夫的标杆,那么那些给全家买票进动物园经济状况又不比张某好的人,就是圣人了,而他们也只是遵从了进动物园买票的最基本的交往规则而已。将其作为标杆,就意味着要将道德楷模的标准降到法律基准以下了,因为基于合同,张某须履行票价支付义务,这是一种扭曲价值观的做法,决不能提倡。


不能因为敬畏死者的生命就盲目地将其列为励志榜样和道德楷模,也不能随意降低道德楷模的基准线。张某并不该死,但其也绝非父亲或丈夫的道德楷模。


五、结语:请认真对待规则

我对于雅戈尔动物园事件的最后画面停留在张某与其同伴站在虎区围墙上左右张望,他们正准备迈出下一步。多年来我们为漠视规则已经付出了太惨痛的代价,八达岭那一幕还历历在目,雅戈尔又重演,不知下次会是哪里。总有人已经习惯了侥幸,习惯了健忘。但是请别忘了,我们每个人都曾或多或少地踩在那面规则边界的墙上,都要迈出下一步,只是方向不同,一则生,一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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