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员工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的对外行为往往会推定是机构行为,然而,实践中无法排除员工存在未经有效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从事某些行为,甚至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违规或者犯罪的行为。本次系列文章将从该角度进行梳理,以其对金融机构对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有一些借鉴意义,我们核心梳理的问题是当员工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时,被害人能否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一、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
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对于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类,我们分类总结单位
/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主体
|
目的
|
行为
|
行为结果
|
追责情况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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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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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
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
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个人
|
|
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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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
行为人
|
|
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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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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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
|
|
行为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综上,如果金融机构的员工存在上述犯罪行为时,受害人能否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金融机构在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二、通过
(2023)
新
01
民终
234
号看信托公司为何对员工构成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6
日,朱某向案外人刘某(原系某信托公司员工,已判刑)的银行账户中转账
30
万元。
2017
年
8
月
10
日,朱某与刘某签订《资金募集协议》,认购金额为
30
万元。
协议载明,本次资金募集的认购人
12
人,募集资金共计
550
万元,用于购买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2018
年
4
月
19
日,朱某向刘某的银行账户中转账
60
万元。次日,二人签订《资金募集协议》,认购金额为
60
万元。该协议载明,本次资金募集的认购人
8
人,募集资金共计
1
,
530
万元,用于购买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上述两份资金募集协议均载明:按照有关规定,单个自然人最低认购限额为
100
万元,鉴于认购人资金规模有限,经协商,自愿认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本次募集以刘某为召集人,
并以刘某名义与某信托公司签署有关信托协议等资料
,并按照信托协议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其他认购人不需签署协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信托公司员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情况
2020
年
9
月
27
日,法院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
2020
)新
0102
刑初
80
号刑事判决,认定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
刘某为弥补个人投资的亏空,在某信托公司发行信托项目时,以项目召集人身份,通过签订信托资金募集协议或口头协议方式,骗取董彩云等
27
名被害人认购款
1
,
200
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支付被害人收益。
其中,刘某通过安厦
1
号信托计划一期获得认购款
160
万元。本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扣缴在案的赃款
27
万元按比例向被害人发还,不足部分,责令刘某继续予以退赔。该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三)
其他与朱某起诉案件相同案件中法院的认定:
信托公司因内部监管混乱等过错给员工实施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因此应承担责任
案外人屈某系信托计划的认购人,认购金为
110
万元。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新
01
民终
936
号民事判决认为,
刘某刑事案件的发生,与某信托公司对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措施不力,未履行对合格投资者的尽职审查职责,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对员工的业务违规行为监管严重缺失,存在巨大管理漏洞密不可分。
由此
给其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可乘之机,也加大了给受害人造成错误信息和信任度的可能性,某信托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故
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结合全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某信托公司应对朱某的本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并酌定按
70
%担责,另该信托计划
30
%的损失由屈某自行承担。
(
四
)
本案中法院的认定:
信托公司对
朱某的财产损失系间接侵权人,因此应承担侵权过错赔偿责任且赔偿责任为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
关于某信托公司应否对朱某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过错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的争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新
01
民终
936
号民事判决,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
)新民申
383
号民事裁定已经做出充分阐述,法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某信托公司应对朱某的涉案损失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并可在刑事追赃获赔范围内减免相应赔偿数额。
朱某在刘某刑事退赔执行程序中分配
25
,
777.21
元,应予扣减。刘某行为属犯罪行为,故朱某在案涉信托计划中已取得收益
77
,
163.55
元,应予扣除。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某信托公司应赔偿朱某
426
,
691.47
元(
609
,
559.24
元
×70
%)。
关于某信托公司提出的其不构成侵权,朱某以侵权为由,要求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抗辩理由。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虽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信托项目的实际运营中,放任、默许员工形成
“
小集合
”
,与不具备信托产品认购资格的投资人签订资金募集协议、汇集资金;某信托公司明知员工利用投资者对其公司的信任,对外推销其公司信托产品、汇集资金,但对汇集资金无任何监管措施,使得有犯罪意图的员工轻而易举从犯罪预备实现犯罪既遂。某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合法经营者,其过错行为给投资者开启了一个危险源,却怠于对募集资金的召集人也即其公司员工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使得汇集资金出现脱管的混乱状态,应认定某信托公司系间接侵权人。
某信托公司已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生效法律文书已经作出分析,某信托公司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朱某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三、
通过法院
判决
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看金融机构对员工行为的管理要点
1.
信托公司对员工可能的违法
违规行为采取了相关的监管措施,本案中,信托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就是信托公司放任了该项行为,其并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在项目实际运作中不允许“小集合”,发生
类似违规行为后对该行为进行制止甚至处分,即信托公司的放任和不作为是其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2.
信托公司业务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对合格投资人的审核,日常对员工行为的监管,是信托公司尽责的重要体现,而在本
案
中,信托公司无法证明该类管理动作已经完成。
合规管理的价值之一即在员工违规或者违法行为之间与公司划清界限,即设定隔离墙,然而,隔离墙的建立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从意识、管理制度、管理动作、
管理留痕等形成闭环。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外指导老师。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凭借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和备受赞誉的市场口碑,The Legal 500《法律500强》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指南,获评“推荐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客户首选律师(2023 ALB Client Choice)。